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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2024年1月8日 · 上次我幫客戶申請右側下顎骨齒源性囊腫,住院2天,也有理賠. 全球XHB條款.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 ...

  2. 2018年10月25日 ·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妹本身有遠雄RJ1保單,日前做了水平智齒開刀的門診手術,手術名稱是:92016C複雜 齒切除術,我已經有查過這個手術不在健保227的手術內(因RJ1此單理賠有上網做過功 課,在手術費的部份大都受限於227條款) 目前有疑問的是,我在做此手術前有自費3拍牙齒的電腦斷層,這部 ...

  3. 2017年8月29日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4.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925 400% 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尿926 400% 道全切除術合併禁尿膀胱重建術 927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100% 膀胱尿道成形術併單側或雙側輸尿管膀928 200% 胱吻合術 929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 ...

    •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第三條【附約有效期間】
    • 第四條【名詞定義】
    •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 第六條【本附約效力的停止與恢復】
    •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 第八條【附約的終止】
    •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 第十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 第十一條【保險範圍】
    • 第十二條【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第十三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申領】
    • 第十七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 第十八條【附約內容的變更】
    • 第十九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第二十條【受益人】
    • 第二十一條【變更住所】
    • 第二十三條【批註】
    •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本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 依主人壽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七十五歲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子女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二十三歲時,如未申請轉換附加於其壽險主契約者,本公司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本附約所稱「 全民健康保險」係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所承辦之各種健康保險。 本附約所稱「 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 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 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自出生日起至二十三歲止之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卅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所認定的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未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復效;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辦理,但於計算本附約應清償保險費時,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將未滿期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滿期,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依法定程序終止婚姻關係時,配偶附約效力自離婚生效日後之該繳別下次應繳日起即行終止。 四、子女附約自年滿二十三歲後之該繳別下次應繳日起即行終止。 已發生本附約應給付情事時,因第四項或第五項各款而致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仍理賠至同一次住院結...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按第十二條醫療費用保險金或第十三條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其中之一條,依其投保單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十一條約定且具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本公司依其住院期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按下列各項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發生之下列費用,但每日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以本附約約定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一)病房費。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加護病房費用;每日最高給付限額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且可同時申請「 病房費用保險金」。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三、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的下列費用,以本附約約定的「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為最高限額。 (一)醫師診察費。 (二)...

    被保險人因第十一條約定且未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住院天數三十一至六十天者,超過三十天的部分,其「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的二倍。 住院天數六十一至九十天者,超過六十天的部分,其「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的三倍。 住院天數九十一至一八O天者,超過九十天的部分,其「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的四倍。 住院天數一八一天以上者,超過一八O天的部分,其「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增為附表(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所列金額的五倍。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生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五、申領第十二條醫療費用保險金應附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之住院診療證明。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的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投保單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DCE. 保險金1.保險金額 2.保險費總和x1.02 100萬元年繳標準保險費. 31,000元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x20% 20萬元. 一年期重大傷病保險金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100萬元. XDE首年年繳標準保險費3,700元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 ...

  6. 2018年9月20日 · 1、每日病房費限額1.5(含住院每日膳食) 共計6天-->應該是會理賠9 2、住院手術費限額 18萬X手術部位百分比 18萬X7%(扁桃腺切除)=1.26萬 (在收據金額內實支實付) 3、住院期間相關雜費 12萬(收據限額內實支實付) 暫時結論 病房費應該是會理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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