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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24日 · 社評. 2020年9月24日星期四. 社評:司法不應被政治化 法官秉公不容偏頗. 【明報社評】香港社會撕裂「分黃分藍」,司法界內部有沒有這方面的情况,社會上亦有很多議論,每當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政治敏感案件,不同陣營都有人緊盯由誰主審,有時法官在庭上的一些說話,也給公眾留下奇怪的觀感,就是司法機構內部,也有意見形容個別裁決「發人深省」。 香港司法制度優良,倘若裁決有偏頗,可按機制上訴或投訴,最近上訴庭便就一宗汽油彈案,糾正原審裁決。 昨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長篇聲明,強調外界對法院的評論必須有理有據,同時重申法官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所影響。 司法機構不應被政治化,內部亦要避免政治化,法官要避免觀感偏頗,更不能有實質偏頗。 上 / 下一篇新聞.

  2. 2020年11月3日 · 2020年11月3日星期二. 打壓立法機關 狙擊司法機構 建立全面管治(文:黎恩灝) (09:00) 圖1之1. 現實是殘酷的。 《國安法》下的香港,壞消息總是接踵而至。 過去兩日,最少8名民主派人士被警方拘捕,他們在今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抗議李慧琼主持會議是「非法」行為,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 特權法事後拘議員 拆走監察政府保障. 有網民近日在社交平台嘲諷被捕者和參與「臨立會2.0」的民主派議員向中共輸誠留在議會,仍然換來被捕的後果,實在自討苦吃。 這類說法對我來說相當刻薄,實情是早在僭建立法會任期前,民主派議員已先後因在議會抗爭而被警察以特權法拘捕。

  3. 2024年5月7日 · 【明報文章】英國最高法院兩名法官在2022年辭任香港終審法院,令英國派出在任法官來港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安排「斷纜」,隨後也鮮見英國在任法官訪港,或有退休英國法官加入終院。 此僵局昨日有突破,其中一名英國最高法院在任法官Lord Michael Briggs(暫譯貝理士)以非官式身分訪港,並出席港大法律學院與天博大律師事務所合辦的講座,是自2022年後首度有在任英國最高級別法院法官來港。 貝理士向筆者說,由法律專業到法學院,「香港證明了自己仍是普通法家庭一員」(still a member of the common law family)。 上 / 下一篇新聞.

  4. 2020年10月15日 · 即時文摘. 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 烈顯倫之問與香港司法改良(文:田飛龍) (09:00) 圖1之1. 在「修例風波」帶來的多層面反思中,針對香港司法的反思來得有些遲緩。 這是因為香港司法素來自視甚高,法院之外的人士一般不懂、不敢或不願予以「較真」及批評。 但香港司法因此養成了某種傲慢和惰性,於法治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在近些年的裁判取向和制度角色上出現變形走樣,比如偏袒抗爭者權利、過於寬鬆的保釋、對國家利益的法理盲視,以及對《基本法》憲制秩序的曲解,等等。 9月初以來,出身香港司法界內部的烈顯倫先生的「內行」批評,終於引發了香港社會的一場「司法大辯論」,引起人們對司法角色走偏及改良的討論和期待。 打破香港司法的神秘主義. 國安法是促改進良機. 不斷擴權和尋求凌駕地位 導致自身政治化.

  5. 2023年12月11日 · 烈顯倫:香港司法機構迷失方向了嗎——來自裁判法院的警世故事. 【明報文章】人權產業(human rights industry)盡情享受假話空話、困惑和晦澀。. 回望過去,可以看到早期法院是怎樣自己準備好宴會廳,而法援站在餐桌旁擔當侍應生。.

  6. 2021年4月21日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員名冊顯示,馬道立將於香港、新加坡和英國執業,其履歷則顯示,報稱辦事處分別位於本港著名大律師辦公室Temple Chambers、新加坡的David Chong Law Corporation,以及英國倫敦的Brick Court Chambers。 英國倫敦的大律師辦事處Brick Court Chambers於4月18日宣布,馬道立以「掛牌租戶」(door tenant)加入該大律師辦事處,目前以仲裁員的身分受理案件。 辦事處網頁顯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勳爵,以及賀輔明勳爵均為辦事處的「掛牌租戶」。 「掛牌租戶」即在相關大律師辦公室「掛牌」,雖不會有自己工作的房間,但可使用大律師辦公室的人力及設施。

  7. 2022年6月15日 · 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指出,當案件牽涉複雜及影響公眾利益的法律議題時,法庭可委任不代表訴訟任何一方的大律師或律師擔任「法庭之友」,中立及公正地協助法庭釐清法律觀點。 「法庭之友」是來自拉丁文「amicus curiae」,英文解作「friend of the court」,中文釋作「法庭之友」。 陳柏豪解釋,「法庭之友」是普通法下的傳統,擔任「法庭之友」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屬義務工作,沒有報酬。 他稱,由於需要「法庭之友」協助的案件,通常都是公眾關注的案件,若在這些案件擔任「法庭之友」並有效協助法庭,除了有自身的學術挑戰及意義,律師本人也可累積寶貴經驗。 一般而言,「法庭之友」會由法庭提出邀請,又或由有志擔任的律師親自向法庭申請。 更多法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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