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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常的情況是,死者 (1)不想支付贍養費與其配偶離婚而決定通過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 (2)試圖剝奪其於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繼承權以便為其日後婚姻謀利。 不過,有權申請的人的範圍其實更為廣泛。 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供養的人都可以申請。 這包括死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會考慮什麼? 遺產的財務資源; 申請人和受益人當前和未來的財務資源和需求; 死者對申請人和受益人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殘疾情況(如有); 申請人和法庭認為相關的其他人(如死者和受益人)的行為;及. 如果申請人是配偶,法庭會或多或少將該申請視為離婚附屬濟助申請(即贍養費)。 法庭可以頒布什麼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筆款額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 何時申請?

  2. 什麼是家族安排契據? 什麼時候使用它? 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就如何分配遺產達成協議。 例如,有些人可能寧願獲得死者的股票,有些人寧願獲得現金,有些人則寧願獲得土地財產。 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該協議一般都可強制執行。 出於法律原因,建議將協議寫入契據並讓每位受益人簽署。 如果你對此類契據的形式或內容有疑問,請尋求法律意見。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4.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5.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 授予承辦書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6. 舉例說明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首頁 » 主題 » 遺產承辦 »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舉例說明. 1. 死者是一名富翁,有一名情婦,與結婚 20 年的妻子長期感情不和。 死者不想向妻子支付任何贍養費,因此一直沒有與妻子離婚。 相反,他立了一份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給了情婦。 死者和妻子並沒有子女。 妻子可以申請經濟給養,而且她很有可能從遺產中獲得實質性份額。 2.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鰥夫,有三位成年兒子,即 A、B 和 C。 兒子A跟B為高學歷高收入人士,然而,兒子 C 身體殘疾,一直拿著最低工資。 兒子 C 雖然身體殘疾,但一直是一個愛護死者的好兒子。

  7. 首頁 » 主題 » 遺產承辦 » 舉例說明. VII.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A 先生和 B 小姐是夫婦,但 A 先生最近去世。 由於 A 先生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其家人在分發遺產時,需要面對以下問題。 問題一: 如果A先生沒有立遺囑,其婚姻居所(A先生與B小姐的主要住所)是否一定要被出售及作為部分遺產般分發? 答案一. 問題二: 如果A先生有立遺囑,B小姐可以選擇保留該婚姻居所嗎? 答案二. 問題三: 假設A先生的兒子亦已去世,但A先生遺下母親、兄弟姊妹及妻子(B小姐)。 他們各人可分得多少遺產? 答案三. 問題四: 突然間,一名男子出現,並證實自己是A先生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 他可以分得A先生的遺產嗎? 答案四. 問題五: 續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如果死者有立遺囑,情況會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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