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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4日 · 而且民法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 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2. 2024年4月5日 · 一、被繼承人可以於遺囑中表示具有喪失繼承權事由的「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 按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列五款事由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例如:《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3. 2023年6月1日 · 在民法上繼承人的四個順序分別是. 1、親等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白話一點的說就是子女,但如果子女在被繼承人過世前─也就是繼承開始之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那麼將由孫子女來代位繼承。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只要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在,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的資格。 只有當前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會輪到下一個順位的人來繼承。 誰有資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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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6月27日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要符合本款事由的要件如下: 須對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為之. 所謂「應繼承人」,是指先順位或同順位之其他繼承人,若是後順位的繼承人則不在此條規定範圍(關於繼承人順位之概念,請參考「遺產要怎麼分配? 」一文。 須有致死的故意....

  6. 2023年9月25日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 二、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三、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四、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7. 2024年7月9日 · 再婚的李先生遺產的分配方式如下. 1.遺產平均繼承,共同決定. 現任太太、丈夫跟前妻所生的孩子都是繼承人,三者平均繼承。 丈夫過世後,他的財產成為全體繼承人共有,不是太太一個人說了算。 如果孩子未成年,孩子繼承的財產,由「無緣的前任」擔任監護人,也不是每個人都放心或樂意見到呀!...

  8. 2023年9月22日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2項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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