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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姐妹
2020年8月1日 · 2. 基業如何長青 如何確保家族企業具備持續發展的能力,讓企業持續為家族創造財富? 3. 善緣能否廣結 如何拓展與傳承家族人脈資源? 4. 家族如何和諧 隨著家族成員擴張,成員彼此之間的凝聚力能否持續維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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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 2020 年 7 月 1 日. 0. 6919.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較遺產多時. *隔代繼承的規劃.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75期.
2018年3月2日 · 諸多家族傳承失敗的前車之鑑近在眼前,對於高資產的人而言,家族傳承從來都是重中之重的問題。 家族 要如何傳承? 對於一個家族來說,需要傳承的財富大致分為4種: 1.金融財富。家族所擁有的流動性與非流動性金融資產,保障家族生活所需 ...
2020年11月1日 · 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如下: (A)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B)順位繼承權人:血親。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 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018年7月1日 · 你希望如何分配你的資產?你希望你的 家人如何使用這些資產?如何支付繼 承的費用?應該什麼時候賣掉它?應該賣掉 嗎?遺產規劃就是處理與回答以上一系列問 題的過程。
2020年8月1日 · 我們都知道家族傳承主要是傳承金融財富、企業財富、社會財富及人力財富4大資產,其間囊括了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 傳承顧問的價值在於協助客戶能夠順利地、永續地使這些資產綿延下去,箇中包含了使財富永續、使基業長青、使善緣廣結、使家族和諧、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