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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6月1日 ·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姐妹

  2. 2020年8月1日 · 2. 基業如何長青 如何確保家族企業具備持續發展的能力讓企業持續為家族創造財富? 3. 善緣能否廣結 如何拓展與傳承家族人脈資源? 4. 家族如何和諧 隨著家族成員擴張成員彼此之間的凝聚力能否持續維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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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7月1日 · 2020 年 7 月 1 日. 0. 6919.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較遺產多時. *隔代繼承的規劃.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75期.

  5. 2018年3月2日 · 諸多家族傳承失敗的前車之鑑近在眼前,對於高資產的人而言,家族傳承從來都是重中重的問題。 家族 要如何傳承? 對於一個家族來說,需要傳承的財富大致分為4種: 1.金融財富。家族所擁有的流動性與非流動性金融資產,保障家族生活所需 ...

  6. 2020年11月1日 · 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如下: (A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B順位繼承權人血親。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7. 2018年7月1日 · 你希望如何分配你的資產你希望你的 家人如何使用這些資產如何支付繼 承的費用?應該什麼時候賣掉它?應該賣掉 嗎?遺產規劃就是處理與回答以上一系列問 題的過程。

  8. 2020年8月1日 · 我們都知道家族傳承主要是傳承金融財富、企業財富、社會財富及人力財富4大資產,其間囊括了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 傳承顧問的價值在於協助客戶能夠順利地、永續地使這些資產綿延下去,箇中包含了使財富永續、使基業長青、使善緣廣結、使家族和諧、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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