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B. 甚麼是「販運危險藥物」? 販運危險藥物在香港是一項嚴重罪行。 與販運危險藥物相關的三個罪行有: 販運(第4(1)(a)條及第4A(1)(a)條) 提出販運(第4(1)(b)條及第4A(1)(b)條)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第4(1)(c)條及第4A(1)(c)條) ...

  2. 販運搖頭丸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MDMA的量刑指引:. 1克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1至10克. 2 至4年監禁. 10至50克. 4 至6年監禁. 50 至300克. 6 至9年監禁.

  3. A. 甚麼是「危險藥物」?. 《 危險藥物條例 》( 第134章 ) 附表1 第I部 列出屬於危險藥物的藥物或物質。. 最近,根據行政長官頒布的《2022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 從2022年12月16日起,列表新增9種物質(如溴啡和MDMB-4en-PINACA)。. 從2023年2月1日起 ...

  4. 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公訴程序(即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定罪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500萬元,或經簡易程序(即裁判法院)定罪後的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及罰款港幣50萬元( 第4 (3)條 )。 判刑原則. 上訴法院最近釐清了為販運案件判刑的六個步驟: 確定適用於危險藥物的數量在相關判刑指引中的級別。 根據證據評估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罪責。 依據犯罪情況和被告人角色確認被告人在相關級別內的量刑起點,並在必要時考慮高於或低於該級別的量刑起點。 考慮有可能提高量刑起點的加刑因素。 考慮減刑因素從而定下量刑的整體折扣,但不會對個人情況給予很大比重。 審視最終整體刑罰,確保其公平、公正和平衡。 判刑指引. 一般來說,販運危險藥物通常會被判處即時監禁。

  5. 重要事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 ...

  6. 1. 知情及參與的證明. 1. 知情及參與的證明. 控罪的一個重要元素是被告人必須知悉自己販運的是危險藥物。 不過,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自己販運的是個別某一種危險藥物。 標準是主觀的,即被告本人必須主觀地知悉危險藥物的存在。 但控方很多時會依賴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7條中列明的幾個推定去證明這一點: A. 管有藥物. 當一個人被證實或被推定為管有危險藥物,他會被推定為知悉藥物的危險性質,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2)條)。 B. 管有容器. 當一個人被證實管有任何容載或支承危險藥物的物件,他會被推定為知悉藥物的危險性,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1) (a)條)。

  7. 3. 有些奸商會以錯誤資料誤導消費者。我如何獲得保障以免受虛假說明所誤導?正如上述問答所說,《貨品售賣條例》訂明任何售賣貨品必須與樣本、賣方提供的及 / 或包裝上的說明相符。 《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禁止商戶作出與貨品(第7條)及服務(第7A條)相關的虛假商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