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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I. 侵犯版權及允許的作為(獲豁免侵權之行為) 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可就他們的作品,擁有獨有權利去進行以下行為(詳見《版權條例》第22-29條): 將作品複製至有形媒介(例如紙張或任何數碼媒介);分發作品的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之前從未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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