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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任何僱主在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時,均可要求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此計劃旨在幫助僱主更恰當地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 此計劃只適用於服務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之準僱員,例如老師、校工、校巴司機或校巴助理。 準僱員可前往位於灣仔警察總部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辦理申請查核手續。 可供查核的內容包括因觸犯《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47 至 126條 而被定罪的紀錄。 涵蓋的罪行由强姦以至「向16歲以下兒童進行猥褻行為」。 辦事處只會向準僱員披露該準僱員是否有相關的定罪紀錄;再由準僱員授權準僱主,經由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結果。

  2. 法庭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是否有任何一方,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沒有參與調解,並有證據證明確有此事,而該證據獲法庭接納。 法律代表應該提醒當事人,如果沒有參與調解而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法庭可能會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與實務指示31相似,在以下情況,法庭不會以「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為理由,向沒有參與調解的一方,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1) 涉及的一方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或法庭在進行調解前,所訂明的最低參與程度。 (2) 涉及的一方有合理原因,解釋?何不參與調解。 如各方在不損害權利的前提下,展開積極和解談判,並取得進展,這會是合理解釋之一。 不過,如果談判一旦破裂,這個. 解釋就不再成立,各方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調解。

  3. 警司警誡計劃. 觸犯刑事罪行的未滿18歲人士,可以「警司警誡」的程序處理。 他/她會被警誡,而非被帶到法庭。 他/她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年滿18歲(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 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以及犯案人是否有刑事紀錄,都是考慮因素。 如果犯案人有定罪紀錄,便不大可能獲安排警司警誡。 犯案人、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態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態,亦會被考慮。 警司警誡計劃中的警誡並非刑事定罪。 故此,犯案人並沒有責任披露此警誡,他/她亦沒有留下刑事紀錄(即沒有案底)。 然而,警方會保存這些警司警誡的紀錄。

  4. 3. Powers of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in Dealing with the Assets Collecting & Securing Assets In particular, a person representative has the power to commence legal proceedings to collect assets for the estat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obtain a freezing ...

  5. 8. Protocol for Commissioning Expert Reports. 8. Protocol for Commissioning Expert Reports. As a general rule, a leave of the Court or consent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s required before any expert evidence can be presented at a trial. If you obtain expert evidence, other than from a single joint expert or pursuant to joint examination and joint ...

  6. A. Nature, extent and limitations. Freedom of assembly, procession and demonstration is guaranteed under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 Article 17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also recognises 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Freedom of demonstration is well recognised by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s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hat is closely ...

  7. 香港的刑事检控程序是先逮捕,继而是提出控告或发出传票。 较严重的罪行(如盗窃),会先逮捕,再提出控告。 不太严重的罪行,则会先逮捕,再发出传票;例如,违反《 道路交通条例 》(香港法例 第374章 ) 第38条 的不小心驾驶罪,其最高刑罚为监禁6个月,一般会向违例者发出传票。 经逮捕后,无论是提出控告,还是发出传票,其刑事检控的结果都是一样。 被判有罪的人,不论是主动认罪或经审讯后被定罪,亦不论法庭判刑的轻重,都会留有刑事纪录(即案底)。 然而,如果他/她上诉得直,其定罪判决便会被撤销。 按照惯例,刑事纪录是终身的。 1. 定额罚款告票. 2. 签保守行为. 3. 警司警诫计划.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 相关连结. 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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