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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2月24日 · 市民若續領於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後屆滿的私家車及電動客車的車輛牌照或於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香港時間)或之後遞交首次發出或重新發出的私家車或電動客車車輛牌照申請,則須繳付調整後的每年牌照費。 市民如有查詢,可致電1823或運輸署查詢電話2804 2600。 完.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8分.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刊憲,宣布於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香港時間)起調整私家車及電動客車的車輛牌照每年牌照費,其他汽車類別的車輛牌照每年牌照費則維持不變。 調整後的私家...

  2. 2021年2月24日 · The Government gazetted today (February 24) the adjustments of the annual licence fees of vehicle licences for private cars and electrically powered passenger vehicles with effect from 11am (Hong Kong Time) on February 24, 2021. The annual licence fees of vehicle licences for other vehicle classes remain unchanged.

  3. 2024年3月1日 · 發言人解釋:「為鼓勵的士及小巴車主加快轉型至電動的士及電動小巴參考現時專用石油氣加氣站的安排各指定快速充電站將對電動的士及電動小巴設立充電上限價格機制指定快速充電站的運營商將不能向電動的士及電動小巴收取高於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每月公布的充電上限價格。 其他電動車的充電價格則由市場釐定。 充電上限價格詳情將於指定快速充電站投入運作後,在環保署網站( www.epd.gov.hk )及手機應用程式「EV充電易」定期公布。 此外,充電上限價格詳情亦會張貼於各指定快速充電站,方便業界監察指定快速充電站價格的變動。 完. 2024年3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5分.

  4. 2024年2月28日 · ************************. 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宣布延長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安排的期限兩年至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的不同種類的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有以下新安排: 自二 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a)電動私家車── (i)除符合條件的電動私家車車主(見(a)(ii)段)外,一般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的上限將由97,500元調整至58,500元。 (ii)在「一換一」計劃下安排拆毀及取消其擁有符合條件的舊私家車(配備內燃引擎的私家車或電動私家車)的登記後,首次登記一輛新電動私家車的車主,其可獲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的上限將由287,500元調整至172,500元。

  5. 1. 引言. 工廠是指任何工作地點進行物品的製造、修理、裝飾及加工,包括食品製造工場、製衣廠、電子廠、塑膠廠、印刷廠等,嚴重的意外事故一般涉及不安全使用機器及化學品。 而貨倉一般用於儲存貨物包括各行業的原材料及製成品貨倉內工人會使用不同工具 (如叉式起重車電動/手動唧車手推車)及不時用人力搬運貨物如沒有合適安全措施便會造成意外發生2. 法律上的責任. 僱員在工廠或貨倉内工作時的安全、健康及福利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保障,而工廠屬於工業經營的一種,亦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規管。 當中包括一般責任法例。 僱主/東主的一般責任. 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範圍包括:

  6. 政府會向成功申請的營辦商就每輛參與試驗計劃的電動小巴提供八成車價的資助而營辦商只需支付兩成車價即28萬元至40萬元),遠低於現時新購柴油小巴約70萬元的車價因此現時的資助水平對於營辦商來說已是十分吸引政府沒有計劃進一步提高資助水平。 環境保護署首先以觀塘裕民坊及九龍塘(沙福道)的公共運輸交匯處作為安裝快速充電設施的試點。 政府現正檢視第一輪試驗計劃的細節安排,並就營辦商反映的意見,考慮優化相關的試驗計劃,以提升試驗計劃的吸引力,鼓勵更多營辦商參與。 政府會盡快敲定有關優化安排,並適時公布第二輪試驗計劃以及在其他公共運輸交匯處安裝快速充電設施的計劃。 (四)我們正在制定電動的士充電模式試驗項目的資助及實施細節,目標是在今年年中開始接受申請。

  7.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 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件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並按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i)作出勸諭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本港有否公眾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有,它們的位置為何;如否,為何政府仍准許該等工具進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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