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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 在此情況下,持牌人應如實告知買方(或租客),並按 執業通告第10(d) 段的指引行事:即持牌人應建議買方 (或租客)就有關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限制尋求法律 意見。 2015 年12 月1 日

  2. 在其他的情況,業主與租客可能只透過地產代理商議租約條款,然後簽訂一般在書店可以買到的標準租約。. 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的實務與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地產代理通常會協助業主與租客簽訂租約(一式兩份)、交收按金、安排租約繳付印花稅,提醒業主向 ...

  3. 通 告 編 號 03-02( CR). 臨時買賣合約. 一般情況下, 當交易雙方就物業洽妥條件, 從業員會協助客戶訂立臨時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也是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如處理不當, 容易引起爭拗甚至投訴, 最終影響交易。. 以下事項每多出現在投訴中, 從業員 ...

  4. Press Release. 越多的泊車位交易,監管局也接獲過相關的投訴。 為免與客戶產生爭拗,地產代理應該遵循此執業通告內的指引,並參考由我們準備的『 問與答』。 他們在僅處理泊車位的買賣或租賃時,宜謹慎行事。 倘若地產代理被證實未有遵守有關規定,有可能會遭受監管局紀律處分。 今日會議上亦與商會業界代表討論了其他共同關注的事項。 監管局行政部門提醒業界留意較早前發出的有關填寫臨時租約和正式租約的執業通告、以及其他與持續專業進修計劃及消費者教育相關的事宜。 - 完 - 2.

  5. 有该使用限制及通知买方/租客。如在作出查询后无法 确定是否有任何使用限制,或泊车位是没有使用限制的 信息仅由卖方/业主提供,他们应建议买方/租客就是 否有该使用限制征询法律意见。 在今日业界季度联络会议上,监管局行政部门向出席

  6. 通告列明,除非租 約內所有重要條款的空白位置均已填妥,否則地產代理不得安排其客戶簽署該租約。 不論是臨時租約抑或正

  7. 業主終止租賃, 原本須於租賃終止前6 - 7 個月內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 即表格CR101 ) , 現修訂為租賃終止前3 - 4 個月內。同樣地, 租客要求續租, 須向業主發出要求續租通知書( 即表格CR103 ) 的期限, 也由原來的6 - 7 個月改為3 - 4 個月。 中止租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