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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5日 · 家庭問題 |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公共房屋. 照顧特殊需要. 家庭問題. 鑒於家庭中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會對住屋需求情況帶來改變,我們會因應家庭人口及關係改變,酌情考慮因以下情況而提出的申請︰. 離婚.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家庭紛爭. 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以申請分戶。 我們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居住環境擠迫. 若入住租住公屋的家庭成員人數增加,例如:嫁娶、生育及家庭團聚等,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可以申請調遷,以紓緩居所擠迫。 快速連結.

  2. 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如戶籍內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其住屋安排。 承租人的租住權不應因為認可住客的離婚而被剝奪。 通常,與承租人無直接關係的離婚人士(如姻親)須遷出公屋單位及刪除戶籍。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 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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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3年4月1日 · 業權轉讓. 根據房屋條例(第2 8 3 章)或轉讓契據及政府租契的規定,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 註 除繳付補價在公開市場轉讓或毋須補價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轉售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委會可根據 ...

  4. 2019年8月16日 · 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周李德玉和劉朱惠霞獲擢升為總房屋事務經理。. 屋宇裝備工程師劉淑兒、林文浩和陳耀華獲擢升為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 高級工程督察嚴榮顯獲擢升為總技術主任(土木工程)(工務)。. 11位房屋事務經理獲擢升為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包括 ...

  5. 2022年2月17日 · 房委會委員. 黎志華先生, JP. (地政總署署長) 黎志華先生於1992年7月加入政務職系,曾在多個決策局及部門服務,包括前政務總署、前規劃環境地政科、房屋署、公務員事務局和民政事務總署。. 黎先生於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出任創新科技署副署長,2012年4月至2016年 ...

  6. 2024年1月11日 · 申請者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申請者的單身兄弟姊妹亦可以獲得接納一同申請。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

  7. 2023年10月16日 · 天倫樂調遷計劃. 為促進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的支援網路,房屋署 (房署)推出「天倫樂調遷計劃」,提供調遷機會給公屋租戶遷往其年長父母或年青一代現居的屋邨以便互相照顧。. 凡居於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的年長父母可提名一名兒女/兒女配偶申請此調遷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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