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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 主題 » 競爭法 » 投訴和調查 » H. 調查後可能會有甚麼結果? 如競爭事務委員會不打算就某投訴事宜採取進一步行動,競爭事務委員會將就此結果向投訴人作書面解釋。 如競爭事務委員會不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決定,是受到有關各方因競爭事務委員會的查詢行動而改變其行為所影響,競爭事務委員會亦將通知投訴人此結果。 受調查的各方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承諾採取一些行動或不做某些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在任何階段接受有關承諾。 如有競爭事務委員會有合理因由相信關涉嫌違法的事宜涉嫌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行為,但並不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則競爭事務委員會必須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前發出告誡通知。 告誡通知為受調查的各方提供機會,在指明的限期內終止相關行為。

  2. 1. 甚麼是訟費評定? 2.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3. 如何進行訟費評定? 4. 就某一項工作而言(例如準備證人陳述書),是否有一個合理範圍的每小時收費和合理工作時間? 如何確保對方律師索取的費用合理? 5. 在訴訟早期階段,我如何評估敗訴時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 雙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對方他們的律師費用? 6. 在甚麼情況下訟費聆案官會評低訟費?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1. 合謀行為. 何謂合謀行為? 合謀行為是指競爭對手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客戶,而是透過合謀定價、限制產量、圍標及瓜分市場之類的做法協議合作。 哪些市場條件容易出現合謀行爲? 某些市場或會較易受到合謀行爲的影響,原因是: 該市場的競爭對手很少,導致容易出現合謀; 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性質相似度高; 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障礙較大;以及. 供應過剩。 合謀行為如何損害市場競爭? 合謀行爲推高價格、降低質素及打擊創新,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亦危害經濟。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 合謀行爲] 企業不可作出甚麼行為? 合謀定價: 競爭者之間不可直接或間接合謀定價。 直接的例子如議定某特定價格、價格上調的金額或加幅,或價格範圍。

  4. 重要事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 ...

  5. 《競爭條例》 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香港的反競爭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 關於這些禁制的進一步指引可見於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二行為守則指引》及《合併守則指引》。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指引》第1.1-1.2段及網站 - 法例及指引 > 法例 > 競爭條例]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訴訟任何一方能否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 如果可以,該怎麼做?. 一般來說在香港,上訴並不是再審,讓案件回到起點並讓各方重新拗案件。. 在我們普通法的制度裏,上訴法庭的關注點是下級法院判決有否明顯的錯誤,而不會重新聽取證人作供及收取證據 ...

  7. 首頁 » 主題 » 競爭法 » 第二行為守則 » A. 範圍.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根據第二行為守則可能引起關注的行為包括: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法例及指引 > 第二行為守則指引] 1. 掠奪性定價. 2. 搭售及捆綁銷售. 3. 利潤擠壓. 4. 拒絕交易. 5. 獨家交易.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