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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國家元首

      • 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 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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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表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1949年開國至今的 國家元首在不同時期分別為建國初期的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 集體 )、《 五四憲法 》和《 八二憲法 》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廢除國家主席時期 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集體 )。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職權由 國家主席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決策國家主席負責公佈。 歷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列表 [ 編輯] 中國共產黨 多黨聯合代行職權. 時間軸 [ 編輯] 在世前任國家元首 [ 編輯] 截至2024年4月,在世的前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有1位: 最近 去世 的一位前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是 江澤民 ,他於2022年11月30日在 上海 去世,享年96歲 [7] 。 註釋 [ 編輯]

  3. 2024年3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政體 是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國家主席是不掌握實權的 虛位元首 ,職能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 [6] 。 國家主席不領導任何 國家機關 ,不承擔 行政 、 立法 、 軍事 權力與責任,僅負責簽署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法令。 自 江澤民 以來,因其同時擔任 中共中央總書記 和 中央軍委主席 [7] ,而成為實際的 最高領導人 。 國家主席職務自1954年召開的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以後開始設立。 1968年 文化大革命 期間,時任國家主席 劉少奇 被罷免後開始缺位,1975年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通過的第二部《 憲法 》 廢除了此一職務 。 1982年通過的第四部《 憲法 》恢復了主席和 副主席 設置 [註 2] 。 職權.

  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領導人列表 、 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國務院總理 、 全國政協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本表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開國至今的國家元首在不同時期分別為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集體)、《五四 ...

  5. 本表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1949年開國至今的 國家元首在不同時期分別為建國初期的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 集體 )、《 五四憲法 》和《 八二憲法 》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廢除國家主席時期 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集體 )。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職權由 國家主席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決策國家主席負責公佈。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本表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開國至今的國家元首,在不同時期分別為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集體)、《五四憲法》和《八二憲法》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廢除國家主席時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集體)。

    • 機構設置
    • 沿革
    • 規章制度
    • 參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室,作為國家主席日常辦事機構,為副部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布,此時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職;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廢除;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其中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由資歷深厚的中共元老擔任,至90年代初國家主席開始由具有實權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兼任,在職位本身未變的情況下其實際地位職權發生了變化。

    選舉和任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憲法》第七十九條同時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實務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提名一般均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並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過各省自治區代表團的協商從而正式確定候選人名單。國家主席候選人名單人數可以為一人或多人,但實務中基本只有一人(等額選舉)。 根據《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在選舉國家主席時可以對候選人投出同意、否決、棄權或另選他人,共計四個選項。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主席候選人需要獲得至少全部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半數選票可當選。以2018年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為例,代表為2970人,則國家主席或副主席候選人至少需要1486票便可當選。若一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希望提名主席團名單以外的其他人擔任國家主席或副主席,必須先否決主席團名單中所提名人選並在「另選他人...

    政治排名

    由於身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所以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時在黨內的排名同樣處於首位。1959年劉少奇接任國家主席時,他是排名第一的中共中央副主席,黨內地位僅次於黨主席毛澤東名列第二。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劉少奇失去了黨中央副主席的頭銜,雖然保留了政治局常委職務,但排名降至第八位,隨後被開除出黨。李先念作為相隔15年後的另一位國家主席,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五,在國務院總理之後。到了楊尚昆擔任國家主席時,他沒有進政治局常委會,但與其他領導人同時列席時排名第三,僅次於總書記趙紫陽和軍委主席鄧小平。從1993年江澤民以中共中央總書記身份兼任國家主席開始,國家主席在時隔34年後再次排名黨內首位。不過根據中國官方的政治排名,中共中央總書記的地位還是在國家主席之上,領導人的頭銜依官方次序為「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就職誓詞

    國家主席選出後,須在人民大會堂宣誓就職,而其宣誓詞內容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應進行憲法宣誓方得就任。宣誓詞內容如下[註 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刘少奇 宋庆龄(女) 李济深 张 澜 高 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7. 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 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 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