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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www.banqiao.land.ntpc.gov.tw/News_Content.aspx?n=9811&s=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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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4月8日 · 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38Ⅱ)。 要言之,原規定地價係指第一次規定地價。 (二)原地價認定之特殊情形: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未更動;免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須更動。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 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Ⅰ)。

  3. 2020年8月14日 ·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 本文:「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此外,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位於條例的第5章,這一章就是「 漲價歸公 」,是屬於實現平均地權理想的四大方法之一其餘三種方法則分別規定在條例的第2章至第4章:「 規定地價 」、「 照價徵稅 」和「 照價收買 」。 除了憲法和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稅法第28條 也針對土地增值稅的徵納定有規定。 參王松山(1983),《平均地權的理論與實踐》,頁104-109。

  4. 地價Q&A. 地用Q&A. Q4 何謂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所採認該土地前次取得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稱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作為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基礎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張貼日期:107-05-22. 回上一頁.

  5. 土地稅法有關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如下:(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者以該土地辦理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為原地價其年月以申報地價結束之次日為準。 (規定地價後曾移轉者依下列規定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訂約日之年月為準。 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之年月為準。

  6.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7. 2022年6月6日 · 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是針對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土地上耗費的所有成本-土地賣價收入採用漲價倍數累進稅率漲價越多稅率越高) 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 在土地上耗費的所有成本認列項目可以有以下四種: 改良土地費用. 工程受益費.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總值. 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人是? 原所有權人. 目的:土地為有償移轉時、土地分割時. 說明: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 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土地分割後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 §5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42. 取得所有權人. 目的:土地為無償移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