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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基本法》第二條、第19條和第85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享有任期保障和訴訟豁免權。 按《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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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8月31日 · 司法獨立的本質就是司法權居於至高無上的位置其他權力都居於司法權力之下。 司法獨立的基本特徵之一:司法權必須服從於法律但不能服從於立法權力. 法律和立法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頒布實施之後,立法機關自己也必須遵守和服從法律,在遵守和服從法律方面,立法機關並沒有任何優於其它部門的特權。 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必須遵從法律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必須遵從立法機關或者立法權的指示和意見。 立法權並不是高於司法權的存在,而只是先於司法權的存在。 司法機關有服從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義務,卻並沒有服從於立法權、立法機關的義務 。 相反,依據司法獨立的精神,司法權可以依據自身對法律的理解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立法機關的意見或指示所左右。

  3. 司法獨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 [1] )泛指一个國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司法獨立是 法治 之一個基本要素。 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 憲制 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指 司法 機構中的 法官 的判決必須根據 法律 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法官 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 民事責任 。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 行政 或 立法 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 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 例如: 三權分立 ( 中華民國 為 五權分立 )。

  4. 司法獨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 [1] )泛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 編輯] 司法獨立是 法治 之一個基本要素。 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 憲制 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指 司法 機構中的 法官 的判決必須根據 法律 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法官 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 民事責任 。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 行政 或 立法 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 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 例如: 三權分立 ( 中華民國 為 五權分立 )。

  5. 2021年4月20日 · 司法獨立是指在制度上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構發揮權力制衡的作用確保政府或管治者受到法律約束亦獨立於其他社會及組織的力量能夠公平客觀地行使憲法職能同時在裁判上法官能夠公正無私不受干預地按照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決並不會因以法官身份作出審判而負上民事責任基本法對司法獨立的確立及保障如下 (舉隅) :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6. 2022年1月24日 · 香港法治的一大關鍵是獨立的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予以憲制性的保障。 《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及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外,《基本法及相關法例對法官任免有清晰及嚴格的規定其中,《基本法第88條訂明法官及司法人員統稱法官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擔任當然委員的律政司司長,以及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 這七名委員,包括兩名法官、一名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後委任的大律師、一名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

  7. www.doj.gov.hk › sc › publications司法獨立

    真正的司法獨立,繫於切實可行的機制,確保法官的任命身分任期及免職,均不受行政和立法機關干涉。 《基本法》第88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1997年7月1日,當局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設立獨立委員會,九名委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律政司司長兩名法官律師和大律師各一名,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三名業外委員。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或建議,任命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官、裁判官、土地審裁處審裁委員、小額錢.

  8. 2022年3月30日 · 基本法第二條第19條和第85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享有任期保障和訴訟豁免權。 按《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被免職。 這些保障確保在獲任命後作出司法誓言的法官,須以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正義,只會根據法律和席前證據進行判決。 任命法官的程序亦是組成穩健體制的重要一環。 《基本法》第92條訂明委任法官的唯一準則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並且必須根據一個由九名成員(包括三名與法律執業沒有關聯的社會賢達)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 同時,《基本法》第92條亦訂明,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