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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4: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專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其主要功能為載人、載貨、人貨兩用 (如附圖),通常為齒條式結構。 因建築物昇降設備係不分噸數均應檢查合格,營建用升降機亦採全面納管方式辦理,不分積載荷重,均須檢查合格使用,以 ...

    • 質量控制
    • 訂立標準
    • 檢控行動
    • 註冊制度
    • 公眾監察
    • 備存記錄
    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包括安裝、保養、修理、更改和拆卸等,均須由已註冊的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所承辦
    註冊承辦商必須就他們承辦和分包的升降機/自動梯工程,通知機電工程署
    機電工程署獲授權發出實務指引,如《升降機及自動梯設計及構造實務守則》及《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
    註冊承辦商須在通知有關緊急設備,如升降機機廂的警報系統、對講機、緊急照明系統、或通風系統,發生故障後的4小時內到達現場
    如有關的緊急設備未能修復,註冊承辦商須於知悉有關緊急設備故障後的24小時內通知機電工程署
    機電工程署署長被授權發出禁止令、停止令、檢驗令、拆除令和改善令
    提高違例的罰則水平-最高罰款額為200,000元,最長監禁期為12個月
    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及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師的註冊制度已提升並要求每五年續牌。此外,引入新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註冊制度。
    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師和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工人員在工作時須攜帶註冊證
    紀律行動懲處註冊人士違紀的行為。
    新的准用證清楚列明它的屆滿日期以便使用者監察
    如發生升降機/自動梯的指明事故,負責人須在他知悉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及有關的註冊升降機/自動梯的承辦商(有關須要報告的指明事故,請參閱《條例》的附表七)
    如發生指明事故的升降機/自動梯需要暫停正常運作,註冊承辦商須在知悉事故後的4小時內張貼告示,說明該升降機/自動梯暫停正常運作的原因
    負責人須保存工作日誌
    註冊承辦商及註冊工程師須填寫資料在工作日誌內及保存有關記錄,如分包工程的分包承辦商的名稱及聯絡資料等
  3.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及第 23 條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及第 4 條之規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涵蓋之項目如下:. 一.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 ...

  4. 建築工地升降機是用於建築工地或現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 ,用來運送建築工人 及物料往不同層站。 建築工地升降機的升降機吊籠受一條或多於一條導軌限定位置 ,以免橫向移位,

  5.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之。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

  6. 升降機(中國大陸、台灣作電梯),粵 港 澳又稱「𨋢」 [註 1];是一種垂直運送行人或貨物的運輸工具。 某些多層辦公大廈可能需要數以十計的客運升降機。

  7.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謂「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可載重物至較高的距離,並能於短時間內處理大的載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