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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Chabra 強制令,資產凍結令 (Mareva Injunction)的一種,取名自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 ,是法庭為凍結被告人資產而發出的命令,不過原告人對被告人是沒有任何訴因的 (原告人不具訴因的被告人,即non-cause of action defendant,下稱NCAD)。. 在 ...

  2. 考慮到香港發生過多次本土社會運動,也有很多關注政治敏感問題的團體,這種方法切合時宜。 陳永善 案和 Jogee 案等駭人聽聞的謀殺案,通常能挑動人在情感上渴望正義瞬間彰顯,也喚醒人去遏止任何涉案人士所犯的罪行。

  3. 為了獲得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家事糾紛的益處,建議案件以較簡單的方法處理,例如以「文件往來」方法,呈交議定的事實陳述書、書面陳詞,及可能進行一次簡短的聆訊以處理書面陳詞。

  4. 不同類型的財產保全措施的詳情如下: (1) 凍結令. 一個凍結令,也被稱為資產凍結令,是禁止糾紛的物業出售或轉讓的措施,以確保民事案件的判決得到有效的執行。 凍結令是臨時禁令的一種,在發出傳訊令後,法院進一步指示被告進行或停止進行任何的某些行為。 這種命令禁止或抑制一當事人在司法管轄權內轉讓或處置其資產。 前提是申請人的個案是有成功的機會,及若申請被拒絕該判決將來可能無法執行,如果法院認定它是公正或適宜這樣做的話,可以其酌情權,授予強制令。 為了確保凍結令的效力,法院可作出一個附帶的命令,除其他事項外,要求被告披露其資產及相關文件,以及回應查詢,讓法庭可以對具體情況進行客觀分析,並作出理性及公正的決定。 在範圍方面,在香港所申請凍結令的影響力並不只限於市區。

  5. 任何借助英國達克斯伯里表的法律意見或建議解決都可能會受到質疑。《Personal Injury Tables Hong Kong 2013》(2013 年香港人身傷害資料表)一書內的表 1(永久金錢損失乘數方法: 男性)或表 2(永久金錢損失乘數方法: 女性)應該可以作為新的參考

  6. 禁止僱員與僱主競爭. 僱主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禁止僱員與其競爭,取決於僱員是在在職時還是在離職後競爭,時間不同,程度有別。. 在在職時,僱員對僱主負有忠實責任和真誠責任,行事時不能與僱主有利益衝突。. 這包括不參與競爭業務。. 在外間受僱從事與 ...

  7. 2015年十二月. 自從《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條例》 (第362章) (《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以來,香港海關一直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打擊`不良商戶'。 經修訂的《條例》新增六項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是香港保障消費者之相關法例的大躍進。 根據原《條例》的條文,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和偽造商標均屬刑事罪行;經修訂的《條例》仍然禁止同樣的行為,只是不再區分貨品和服務。 違例者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和罰款港幣50萬元。 經修訂的《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的機制,藉此鼓勵商戶遵守法例;並讓海關取得禁制令,及時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規定的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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