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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3. 【管轄模板】 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4. 破產事件之管轄、跨國破產程序之效力及立法原則、跨國企業集團破產程序之處 理及合作等重要議題,期能建構跨國企業集團破產法制之全貌。 最後,則提出本

  5. 請先於目錄剔選 需要列印的條文,然後按 或 (如有的話),以HTML或RTF格式下載 列印有關條文。列印整章法例: 如需以HTML格式列印整章法例,請先按目錄下方的 鍵,然後按。如要在同一頁面中列印雙語內容,請把頁面方向調校至水平(橫向 ...

  6.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 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 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7.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8. 就法院在2016年11月1日前作出破產令的破產案而言,根據《破產條例》第30A (10) (b) (ii)條,破產人被頒令破產後,如沒有在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回香港,其破產的有關期間不得在破產人不在香港期間繼續計算,而是直至破產人將其返回一事通知受託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