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前澳門監獄的名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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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環監獄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當日,「路環監獄」正式更名 為「澳門監獄」,並由原來隸屬司法事務司改由保安司管轄。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澳門監獄與原隸屬法務局的少年感化院經職能重組,成立懲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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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環監獄在澳門回歸前年多來發生多宗嚴重事件,包括有囚犯毆鬥致死及囚犯越柙,成了居民關注的焦點及談論的熱門話題。 本澳監獄歷史,可追溯數百年前,初設在“議事亭”內(即民政總署現址)。 “議事亭”本是明、清官員與居澳葡人議事的地方,旁設監牢,用以囚禁犯罪的葡人。 鄰近的東方斜巷原稱監牢斜巷,至東方戲院興建,才以街名不雅而易名;而今東方戲院早已拆建,僅以街名存在。 一九一二年,當局在賈伯樂提督街與鏡湖馬路交界處興建城堡式監獄,門禁森嚴,名為“中心監獄”,俗稱“市牢”。
- 唐思
- 澳門基金會
城市風貌. 人文景觀. 特色建築. 政府機關. 聖美基山的中央監獄(約1910年) New Gaol in Macao (c. 1910) 聖美基山(現今賈伯樂提督街與鏡湖馬路交匯處)的中央監獄,俗稱市牢。 1909年9月5日正式啟用,到1990年10月搬去路環新監獄,原址其後建成高層住宅。 更新日期:2019/11/18. 延伸閱讀 更多主題. 澳門世界遺產:關帝古廟. 步出新口岸新填海區,在宋玉生公園對開巴黎街見到一座別致的平房式建築,線條結構,簡單利索,具有現代風格,令人矚目,四周庭園,環境恬靜,與兩側高樓大廈相映成趣,高低有致;又與宋玉生公園格調一致,似乎屬於宋玉生公園範圍。 這座建築物屬澳門教科文中心,一九九八年六月廿九日揭幕。
- 明信片中的澳門--街道
- 圖片
因應澳門社會發展的需要,澳門政府於二十世紀初期作出了興建監獄的計劃,該監獄於一九零四年開始興建,至一九零九年中落成,並於同年九月五日正式啟用。 這座於一個世紀前建成的監獄,原稱「中心監獄」或「中央監獄」,俗稱「市牢」。 昔日「市牢」的位置座落於現時澳門半島的市中心。 然而,「市牢」的位置在當時則屬市郊荒野的僻靜山崗。 隨著澳門社會逐漸發展,「市牢」早已出現人滿為患及不敷使用的情況,各項設施亦漸見殘舊。 因此,澳門政府遂於一九八八年,決定在原路環青年監獄旁邊的廣興泰炮竹廠舊址,興建一座名為「路環監獄」的新監獄。 「路環監獄」於一九九零年竣工並投入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當日,「路環監獄」正式更名 為「澳門監獄」,並由原來隸屬司法事務司改由保安司管轄。
路環監獄 (葡萄牙語: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Coloane,EPC ,英語: Coloane Prison ), 澳門回歸 前稱為路環 監獄 ,回歸後至2016年初懲教管理局成立前稱為 澳門監獄 ;為 保安司 其下的職能機構,位於 路環 ,為 澳門 唯一一所監獄,能容納1,100名囚犯。 路環監獄低設防部份稱為「大屋」;高設防部份稱為「細屋」,為一座三層高的監獄;旁為警察學校和 特別行動組 總部 。 「細屋」於澳門主權移交前由來自 葡萄牙 獄警 看守,後由 啹喀兵 看守 [1] 。 宗旨 [ 編輯] 抱負 [ 編輯] 「提供優質監管及輔導服務,邁向國際水平。 信念 [ 編輯] 忠誠盡責. 不懼挑戰. 同心協力. 服務市民. 使命 [ 編輯]
回歸前,監獄已與教育暨青年局合作,為在囚人開辦小學回歸教育課程;在01年更增辦初中回歸教育課程。回歸至今,參與小學回歸教育課程的在囚人共1133人次。2001年至今,參與初中回歸教育課程的在囚人共377人次。
澳門回歸 ,又稱 澳門政權移交 (葡萄牙語: Transferência de Poderes de Macau ) [參1] 、 九九回歸 [參2] 、 澳門治權移交 [參3] 或 澳門主權移交 [參4] [參5] [參6] [參7] [註1] ,是指1999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對 澳門 恢復行使 主權 [參9] [參10] [參11] [參12] ,成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結束對澳門 管治 的一系列事件。 象徵著 葡萄牙 在 澳門 的 殖民統治 走入歷史,並同時象徵著葡萄牙正式結束其作為殖民國家之身份。 亦象徵 英葡 兩國在 港澳 地區結束百年的歷史時期。 葡萄牙人 自 明朝 已開始在 澳門 進行貿易和修建 洋房 居住。
根據《回歸法》的附件四,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釋或適用時一般須遵循“替換原則”,就是任何提及“葡萄牙”、“葡國”、“葡國政府”、“共和國”、“共和國總統”、“共和國政府”、“政府部長”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如該條款內容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中國、中央或國家其他主管機關,其他情況下應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任何“澳門法區法院”、“平政院” 及“高等法院”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政法院及中級法院;“總督”或“澳督”名稱則應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