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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2月29日 · 壹、修正目的. 配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21條第2項增訂律師得辦理移民業務以及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1款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且第55條第1項增訂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或第120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 ...

  2.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茲為配合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九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並符合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定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經許可者,所核發之入出國許可證件名稱首次許可及證件延期之規費收費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條)二、配合本法第九十五條刪除有關外國人入國後延期停留許可免收規費之規定,爰增訂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許可之規費收費規定。

  3.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條第55條及第95條涉及規費收費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 明文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經許可者,所核發之入出國許可證件名稱、首次許可及證件延期之規費收費規定。 (修正條文第2條) 二、 配合移民法第95條刪除有關外國人入國後延期停留許可免收規費之規定,爰增訂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許可之規費收費規定。 (修正條文第3條)

  4. 業務諮詢一覽表. 外國人及新住民在臺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包括簽證、居留、工作、教育文化、稅務、健保、交通、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養、福利服務、法律資訊及其他生活訊息等事項。. 提供中、英、日、越、印、泰、柬語 ...

  5. 2024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6. 證照費收費及相關規定如下1.在國外申請者證照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三百元。 2.於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IC 證照費一千元於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

  7. 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 人才於求學階段申請來臺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2009年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及法務部 等,完成各該管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要點,提供外籍學生至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或法人團體、教育機構及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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