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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1. 僱主收集僱員指紋資料作考勤用途 本報告乃有關本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章) (下稱「條例」)第38(a)條對某傢俬公司(下稱「該公司」)進 行的調查,並根據條例第VII 部行使本人獲賦予的權力而發表。 條例第48(2)條訂明「專員在完成一項調查後,如認為如此行事 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可-. (a)發表列明以下事項的報告-. (i)該項調查的結果; (ii)由該項調查引致的、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關乎促進 有關資料使用者所屬的某類別的資料使用者遵守本 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則)的任何建議;及. (iii)由該項調查引致的、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其他評 論;及. (b)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發表該報告。 」 吳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2. 2019年8月15日 · 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指出以下幾點是收集員工生物辨識資料時要注意的事項: 收集生物辨識資料需工作有關. 資料使用者須確保收集生物辨識資料的目的為合法的並直接與其職能及活動相關例如執法機構為調查罪案而收集DNA資料入境處為入境監控而收集面部圖像或僱主為了管制只獲授權人員才能進出高度保安範圍及禁區而收集指紋資料。 盡量使用身份核實方式. 因為身份核實涉及的樣本參考資料會較少,當中只需顯示生物樣本,再要求系統核實是否屬於某指定人士。 過程中,系統只需從資料庫中檢索所指定人士的生物特徵數據,確認是否與生物樣本相同或相似。 例如,當僱員到達公司時,除了面對鏡頭外,可輸入職員編號,通知系統他的身分。 在此情況下,系統只需捕捉較少的面部特徵,再檢索該僱員的數據,然後確定是否脗合。

  3. 2009年7月14日 · 私隱專員公署2006年接獲一名傢俬公司裝嵌員投訴在受聘時未獲通知首天上班即被公司收集指紋公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公司為杜絕員工代他人打卡的情況2005年開始採用指紋辨識系統共採集約400名僱員指紋該公司其後確認並非為保安目的而使用該系統但強調數年間從未有員工拒絕提供指紋該系統以外亦沒有其他考勤方法供員工選擇。 公署發通知後銷毀僱員指紋. 私隱專員吳斌認為該公司的採集行為是超乎適度行為,對員工亦不公平,雖然該公司指已獲員工同意,惟員工守則中寫明僱員上班、下班及用膳均需作指模登記,如蓄意違反守則或被解僱,吳斌認為有關規定令員工有壓力,故算不上真正得到員工同意;由於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原則,故公署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有關公司其後改以密碼代替指紋作考勤記錄,並銷毀已收集到的僱員指紋資料。

  4. 2019年11月6日 · 據報早前有警務人員登上一輛公共巴士搜查乘客的物品時以高清數碼攝錄機近距離攝錄乘客容貌。 關於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使用人臉及影像識別技術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現時有否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實時人臉識別或影像分析;如有,從何時開始使用,並按系統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i)供應商名稱及註冊地點、 (ii)所涉技術及功能、 (iii)採購詳情(包括售價及數量),以及. (iv)已安裝系統的警務處部門及使用詳情,包括(a)啟用日期、(b)獲准操作系統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c)具體用途,以及(d)供應商能否存取資料、資料擁有權,以及儲存、取用、保留和刪除資料的政策及人員授權安排(資料政策);

  5. 私隱條例涵蓋在HR的三種階段招聘新僱員) 僱主在進行新僱員招募的時候,通常會先制定一份職責說明書或求職者條件說明書,利用不同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像填寫職位申請表、請求職者應招聘廣告遞交申請、透過職業介紹所或獵頭公司取得,或從早前進行的招聘活動所收集的資料來收取資料。 僱主在網上投放招聘廣告,無論是求職者透過填寫申請表還是透過電郵申請職位,僱主所進行的活動都涉及收集求職者的個人資料。 如果僱主希望在招聘廣告中隱藏身份,便不應該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如個人簡歷),可透過職業介紹所接收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但介紹所的身份必須顯示在招聘廣告中。 有不少求職者在網絡上尋找工作,經常會被對方要求交出身份證等個人信息,導致出現不少詐騙或盜用身份證信息的事件發生,除非求職者已經能確認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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