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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 (社署)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 社會福利署 傷殘津貼可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 (社署)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無須供款及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由2024年2月1日起,普通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2,070,而高額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4,140。
www.1823.gov.hk/tc/faq/what-are-the-eligibility-criteria-of-disability-allowance-what-is-the-amount-of-assistance-pay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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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 根據勞福局2023年底向立法會財委會提交的文件,預料傷殘津貼金額將於2024年2月1日起上調3.3%,屆時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將分別提升至HK$2,070及HK$4,140,交通補助金亦會由HK$325提升至HK$335。
傷殘津貼可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 (社署)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無須供款及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由2024年2月1日起,普通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2,070,而高額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4,140。 此外,年齡在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 (每月$335),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補助金會連同津貼金一併發放給符合資格的傷殘津貼申請人。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必須: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資格. 普通傷殘津貼. (b) 普通傷殘津貼. 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證明為嚴重殘疾;及. 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6個月。 註: 部分在私家醫院留醫的傷殘津貼申請人可能獲其主診註冊醫生證明不適宜被送往公立醫院/診所接受醫療評估。 在此極為特殊情況下,如符合其他指定條件,社署可接納由該私家醫院的主診註冊醫生所作的醫療評估。 詳情可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2023年9月22日 · 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其中一項,目的是為了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提供每月現金 津貼 ,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產生的開支 1 。 普通和高額傷殘津貼有什麼分別? 傷殘津貼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和高額傷殘津貼,不論普通或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都無需要接受資產審查。 下表整理普通及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及傷殘人士的定義及資助金額 1,2 。 傷殘津貼申請資格. 傷殘津貼的傷殘定義. 喪失二肢功能. 喪失雙手或雙手拇指和所有手指的功能. 喪失雙腳功能.
傷殘津貼 ,俗稱 傷津 、 殘津 或 傷殘金 ,是 香港社會福利署 為 香港居民 的 殘疾人士 提供的福利金,在1973年4月1日起以「傷殘老弱津貼」的名義跟日後的 高齡津貼 一起推行 [1] [2] 。 傷殘津貼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兩種 [3] :160 。 截至2024年2月1日,領取津貼者每月可獲2,070港元(普通)或4,140港元(高額) [4] ,並享有 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 底下的票價優惠 [5] 。 此外12-64歲的受惠人每月可領取335港元的交通補助金 [6] 。 歷史 [ 編輯] 創立 [ 編輯] 傷殘津貼由香港總督 麥理浩 推行 [7] 。
2024年4月15日 · 傷殘津貼可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 (社署)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無須供款及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由2023年2月1日起,高額/普通津貼金額: 年齡在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 (每月$315),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補助金會連同津貼金一併發放給符合資格的傷殘津貼申請人。 (圖片來源:新傳媒資料室) 傷殘津貼與殘疾人士登記證的分別. 殘疾人士登記證持有人則不會獲發現金津貼。 白卡殘疾人士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兩年,由簽發日期起計算。 白卡持證人須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兩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否則到期後便會自動失效。
傷殘津貼下的嚴重殘疾定義是甚麼? 社會福利署. 嚴重殘疾的定義. 要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評定為嚴重殘疾,申請人必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申請人的殘疾情況是屬於下述任何一項: 身體或精神殘障狀況. 喪失二肢的功能. 喪失雙手或雙手的拇指和所有手指的功能. 喪失雙腳的功能. 完全失明. 全身癱瘓(四肢癱瘓) 下身癱瘓. 因疾病、損傷或變形而導致長期臥床. 因任何其他情況,包括器官殘障及下述的殘疾情況 (註) 而導致。 申請人的身體或精神殘障狀況(包括但不僅限於器質性腦綜合徵、智障、精神病、神經官能病、人格障礙),其殘疾程度與上述(1)至(7)項大致相若,即申請人極需他人協助應付日常生活. 聽覺極度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