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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1月10日 · 上訴人林卓廷(43歲),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1)。

  3. 4 天前 ·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高院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游官其後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4. 2024年3月7日 · 其他案件被還押,現年46歲上訴人林卓廷,於本案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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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2月8日 ·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8 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續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 ...

  6. 2024年2月8日 ·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提出上訴。 法官周四(8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上訴理據爭議林卓廷披露不屬相關控罪之範圍....

  7. 2024年2月8日 ·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游官說上訴時律政司一方立場指應該廣義解讀 ...

  8. 2021年12月6日 ·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