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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島新聞集團 董事會主席 胡仙 被當局認定是串謀但時任 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以證據不足和 公眾利益 為理由決定不檢控胡仙衝擊香港法治其餘三人則被判處入獄四至六個月。 事後, 律政司 司長梁愛詩被指偏袒胡仙外界質疑因胡仙的政治背景她是 全國政協 委員亦是行政長官的友好1980年代兩報均親台。 自1990年代胡仙官式訪問大陸後,她的報紙立場有變,尤以《虎報》變得較親中共。 梁愛詩認為證據不足拒絕批准檢控胡仙,聲稱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新聞集團的2000名員工可能會失業。

  2. 2013年11月18日 ·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向報章透露當年有充分證據檢控星島新聞集團前主席胡仙但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決定不檢控梁愛詩回應指當年已考慮所有證據無合理被定罪的機會才決定不檢控她又指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人大釋法的見解 ...

  3. 2013年11月19日 ·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接受訪問時聲稱當年律政司有足夠證據起訴胡仙但最後遭梁愛詩否決理由是擔心星島集團會因而倒閉導致大批員工失業梁愛詩昨出席公開場合時表示當年地區法院看畢三千份文件及五十多位證人證供都未能指證案件涉及胡仙她是基於證據不足才決定不起訴檢控並已於十多年前全面交代事件。 問及江樂士當年是否持不同意見,她承認當時「有不同意見,但佢哋同意我嘅講法」。 指釋法可更正法院判決. 對於李國能指人大在終院有判決後釋法會影響司法獨立,梁愛詩表示有保留,強調由於香港立法機關無權修改《基本法》,如出現法院判決不合《基本法》原意,人大常委會可透過釋法更正,而《基本法》已訂明,人大釋法不會影響香港法院在釋法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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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3年11月17日 · 晴報專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時透露15年前的胡仙案中他曾認為有足夠證據起訴胡仙惟被時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推翻前全國政協委員星島集團前主席胡仙1998年捲入一宗詐騙案涉與集團三名行政人員串謀誇大旗下報章發行量詐騙廣告客戶。 案件中三人最後被判入獄四至六個月,但胡仙未被起訴,當時惹起社會非議。...

  6.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明顯地偏袒胡仙因為其餘被告的起訴書中起訴的罪行中有與胡仙合謀等字眼當局考慮的公眾利益包括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新聞集團的2000名員工可能會失業事件被民主派認為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衝擊一些人認為星島新聞集團的中資背景及胡仙與中方的關係使她能被免於起訴。 但亦有部分團體認為這是合理的決定。 就 吳靄儀 議員提出“對律政司司長不信任”發表意見, 世界婦女運動網站, 事後, 香港大律師公會 在1999年2月10日發表聲明,對律政司就胡仙案件拒絕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表示遺憾。 在3月5日的聲明中,公會更指責特區政府最近一連串的行為,令人感到它已將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這原則拋諸腦後。

  7. 2002年6月28日 · 她強調檢控決定必須不受任何干預因為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力是得到基本法保障的雖然有指事件對她的形象有損梁愛詩依然強調盡自己所能做好工作並相信時間將可以證明一切例如在胡仙案及人大釋法後不少人說法治已死」、「司法獨立受損」,但現在香港的司法界法律界美國英國及歐盟的報告都認為香港法治健全這點是很清楚的。 一分為二看「不信任案」 談及如果有問責制官員犯錯,立法會通過不信任案,相關官員是否需要辭職的問題,梁愛詩表示,首先要看所犯錯誤大小,如果犯了大錯,哪怕當事人自己如何戀棧,特首也會要求他辭職,因為所有的問責官員都必須對特首負責。 如果所犯錯誤並未嚴重到需要辭職的程度,而立法會卻通過了不信任案,則說明該不信任案也不一定代表民意。 (本報記者 何子成) 【打印】 【投稿】

  8.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 (星期四)在一份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發表的詳盡聲明中解釋在英文虎報事件中不檢控胡仙女士的理由她指出她的決定是基於証據不足而另一考慮則是在當時控告一個歷史悠久而重要傳媒集團的主席可能會導致該集團跨台因而向海外傳達一個極壞的訊息梁愛詩引述刑事檢控政策前律政司唐明治的說話,「即使有証據可以証明構成罪行的所需要素但一般而言單有表面証據並不足以支持提出檢控. 。 當時,唐明治說:「必須有達至定罪的合理機會才應該提出檢控,因為檢控証據薄弱或勝敗機會均等的案件,並不符合社會公正原則,更虛耗公帑。 梁愛詩強調,她不檢控胡仙女士的決定並沒有理會她的身份,而是依從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以及一貫確立的檢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