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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處置機密文件程序的指引(如自上次週年審查後沒有更改,可呈交『聲明信』代替) (1) □ 機密文件的分類 (2) □ 機密文件的貯存方法 (3) □ 決定機密文件無須再用職員的姓名或職位 (4) □ 無須再用的機密文件處置方法 (根據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指引須先切碎,方可丟棄) 14) 『僱用』 / 『終止僱用』保安人員 (由上次週年審查後起計) □ 提交已向警察署牌照課申報的『僱用保安人員』及『終止僱用保安人員』之文件 詳情請參閱【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保安公司牌照申請時所須考慮的事項】及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
      www.sb.gov.hk/chi/links/sgsia/pdffile/Security Company Licence (Type III Work) List and Guideline of Documents Required (Annual Inspection)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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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步驟1:檢查你收集身分證副本的做法,是否屬於守則所准的範圍. 資料使用者只可在下述情況下收集身分證副本: 為了履行條例第57 (1)條所述的任何目的,即保障香港的保安、防衛及國際關係。 為了履行與條例第58 (1)條所述的任何目的,包括罪行的防止或偵測,以及任何稅項的評定或收取。 守則准向個人收集身分證號碼 (請參上文身分證號碼部分的步驟2),而為了下述目的而進一步收集身分證副本: 藉以證明已遵守法定規定,例如僱主可收集僱員的身分證副本,以證明有遵守《人民入境條例》 (第115章)第17J條的規定;該條文規定僱主在聘用僱員前,須查核他或她的身分證。

    • 實務守則

      實務守則/指引 資料使得者指引 其他身分代號 一般來說,守 ...

  3. 本指引旨在協助各局/部門建立一個快捷有效的檔案存廢計劃內容包括︰(i) 有系統和一致地處置行政檔案和業務檔案的指引和技巧、(ii) 使用政府檔案處轄下的檔案中心服務的指引和程序和 (iii) 處置過期檔案的指引和程序

  4. 各機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依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五十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保密義務者五十一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等級機密文書與非機密文書或國家機密文書與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合併處理時以其中機密文書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五十二、各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 五十三、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依所據保密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前項所據保密法律或法規命令未明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時,應衡量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保密事項涉及之保護法益核定之。

  5.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6. 程序和實踐模式,以配合發出本守則的目標。 102. 各局及部門應視檔案管理為其日常事務的一個必要部分,將檔 案等同極重要的資源去管理。適當的檔案管理可協助局及部門 作出有效的決定、滿足業務運作的要求,及保障政府和市民在 法律、財務及其他方面的

  7. 無須再用的機密文件處置方法 (根據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指引須先切碎方可丟棄) 14) 『僱用』 / 『終止僱用』保安人員 (由上次週年審查後起計) 提交已向警察署牌照課申報的『僱用保安人員』及『終止僱用保安人員』之文件 詳情請參閱【香港法例第 460

  8. 第一項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個人資料必需要為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目的亦須直接與使用該等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之職能或活動有關。 所收集到的資料足夠便可,而不應超過有關目的之實際需要。 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 舉例,盜用他人的銀行戶口紀錄或信用咭資料,便屬於用不合法的方式去收集個人資料。 如果某人 / 機構蓄意用誤導的手法來收集個人資料,便屬不公平的收集方式。 舉例,如果一間公司藉著招聘活動去收集求職人士的個人資料,但其實無意招聘任何人,而只是用招聘的藉口去收集資料,那麼該公司就是用不公平的手法收集個人資料。 向資料當事人直接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告知他們下列事項(除非其收集目的不受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所管限),包括: 該等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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