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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滅火筒的處置和回收事宜由環境保護署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附屬法例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C章規管根據上述法例規定已失效或棄置的滅火筒如仍載有化學物質或內存壓力應視作化學廢物妥為處理和棄置滅火筒擁有人如需處置或回收壓縮氣瓶應先聯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便安排回收。 滅火筒內的氣體或物質如已耗盡,除壓後亦可作一般廢金屬回收處理。 不當棄置載有有害物質的滅火筒,即屬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除可被判處刑罰外,亦有可能須支付處理有關滅火筒的費用。 此外,任何人如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包括已除壓和不載有化學物質的滅火筒,均有可能觸犯《廢物處置條例》和《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的訂明罪行。

  3. 倘若使用約2公斤的乾粉滅火筒仍不足以滅火表示火勢較大應立即逃生另外部分家用乾粉滅火筒聲稱有效期為生產日期起計3至5年選購時應留意滅火筒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或年份選擇日期近一些會比較好坊間設租借服務

  4. 本指引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編印. 1997 年10月 1998 年8月 2003 年9月 2021 年7月 初版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 (本修訂版加入滅火筒的主要種類和用途。 本指引可以在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8.htm 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 地址及電話,可參考勞工處網站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osh.htm 或 致電2559 2297查詢。 歡迎複印本指引,但作廣告、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如節錄資料,請註明取材自勞工處刊物《工作地點防火指引》。 目錄. 引言 . 逃生途徑 . 火警警報系統 . 滅火 .

  5. 2023年10月31日 · 消防處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公布,《2023年消防裝置及設備)(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將於明日十一月一日生效以便利市民在家居自行設置手提滅火設備例如滅火筒及滅火氈當發生火警時市民可及早滅火從而提升整體家居消防

  6. 2023年10月31日 · 2023年10月31日. 消防處公布便利市民在家居自行設置滅火筒滅火氈等手提滅火設備的修訂規例明日生效有助提升整體家居消防安全讓市民在火警發生時可及早滅火修訂規例把市民自行在住用處所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使設備擁有人獲豁免履行相關法定責任即無須保持該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也無須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 為方便市民辨別手提滅火設備是否獲消防處認可,消防處流動應用程式已增設新功能,市民只需以手機鏡頭掃描設備上的標籤資料,應用程式便會搜尋認可清單,辨識設備是否獲認可。 消防處設 專題網頁 介紹修訂規例詳情,並提供選擇手提滅火設備的指引,以便市民選購合適手提設備和自行檢查其效能。

  7. 2023年10月31日 · 撰文:韋景全. 出版: 2023-10-31 23:05 更新:2023-11-01 05:35. 消防處今日31日公布,《2023年消防裝置及設備)(修訂規例將於明日11月1日生效以便利市民在家居自行設置手提滅火設備例如滅火筒及滅火氈當發生火警時市民可及早滅火從而提升整體家居消防安全無須每12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備至少一次. 消防處表示,《修訂規例》把市民自行在住用處所設置(即非按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使該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獲豁免履行相關法定責任,即無須保持該手提滅火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亦無須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手提滅火設備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