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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背景. 懲治國際犯罪的刑法淵源. ()<<規約>>的設置. ()澳門的情況. 對國際犯罪的界定. ()國際犯罪概說. ()<<規約>>中的國際犯罪. ()澳門刑法中的國際犯罪. 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透視. ()<<規約>>中的刑事管轄操作. ()澳門刑法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原則. 五、結語. 一、背景. 2001年美國遭受恐怖組織襲擊的“9.11”事件,使國際犯罪,特別是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問題,驟然成爲全世界關注的焦點。 “9.11”事件直接引發了美國及其盟國對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及本.拉登阿蓋德恐怖組織的軍事行動。 相關的軍事行動直至今日仍在繼續。 然而,國際性恐怖活動並未因此而停止。

  2. 現代世界上許多著名犯罪組織都是跨國跨地區的也正因為如此國際共同努力打擊有組織犯罪也是必然趨勢懲治與防範跨國跨地區有組織犯罪的措施 美國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中國香港澳門台灣等都頒行了專門打擊有組織犯罪的法律

  3. 澳門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一樣,有組織犯罪(特別是黑社會犯罪)問題的產生與存在有著複雜的社會和經濟背景所不同的是,澳門的有組織犯罪大多涉及爭奪賭場利益上個世紀進入七十年代以後,澳門的有組織犯罪日趨增多,有組織犯罪勢力逐漸增大。 當時管治澳門的澳葡當局就此曾專門立法,1試圖阻遏有組織犯罪,但始終收效甚微。 到了九十代,有組織犯罪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為此,澳門立法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重新制定並頒佈了懲治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的法律,即現行的《有組織犯罪法》(第6/97/M號法律),同時廢止了之前施行了近二十年的《歹徒組織法》。 此後,澳門立法機關還頒行了一系列相關法律。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對黑社會犯罪選擇維持一個特別刑事制度是基於這制度被認為可反映澳門的 特殊情況2。 由於這類犯罪組織的社會學特性,立法者認為有足夠的理由以個別的刑 事法律制度將其處理。 現法律(「有組織犯罪法」)與前法律即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 (「匪徒集團」)的名稱不同,顯示出現時的「有組織犯罪法」在內容方面的修改。 1 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 2 Cunha Rodrigues,《澳門的一部法典》,「新刑法典研討會」,澳門,一九九六年。 1 . 事實上,雖然現時的「有組織犯罪法」保留了黑社會罪的核心地位,卻亦處罰其他通 常與黑社會活動有關的行為,因此,它的範圍比前法律更廣。 此外,除了處罰較多的 罪行以及與前法律不同的罪行外,亦設立了打擊有組織犯罪的新機制。

  6. 針對澳門金融業的特點,為避免澳門成為為恐怖主義犯罪洗錢或融資的場所,澳門還通過了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的行政法規,制定了監察制度,對博彩業等實體履行相應義務的情況進行監察,並規定了不履行義務的相應處罰制度為此,澳門還特別設立了金融情報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及向具有權限的實體提供懷疑實施洗錢犯罪或其他設計重大金額活動的資料。 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較,澳門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具有比較突出的特點。 第一,主要使用單行刑事法律的形式。 使用單行刑法的方式,對某類犯罪及其刑事責任集中進行規定,作為現行《刑法典》的必要補充,是澳門特殊的立法慣例。 這種慣例是在澳門刑事立法特殊的歷史演變中形成的。 1976年以前,澳門地區本身並無立法權,在刑事法律方面使用的是葡萄牙1886年《刑法典》。

  7. 國際犯罪類. 《亞洲地區反海盜及武裝劫船合作協定》, 2004年11月11日訂於東京.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3年10月31日於紐約.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2001年6月15日訂於上海.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2000年11月15日於紐約 ...

  8. 一、前言. 犯罪評價體系作為法官的思維工具,既應符合理論邏輯,又須與刑法典一致。 就《澳門刑法典》而言,應注意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的差異。 其體系為:行為-不法-罪過。 行為是構成要件前的獨立階層,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構成要件合致性與違法性合併為不法階層,更適合澳門刑法立法現狀;在罪過( 罪責)階層,可歸責性( 責任能力)是責任基礎,修改歸責制度時應注意與原立法協調。 《澳門刑法典》一些用語並不科學,在分析犯罪評價體系時應加以甄別。 從犯罪評價體系入手,正確把握《澳門刑法典》,是正誰認識澳門原有法律以至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要求。 二、研究的目標與價值. ( 一) 此研究具現實意義. 所謂犯罪評價體系,就是“試圖把可受刑事懲罰的舉止行為的條件,在一個邏輯順序中,作出適用於所有犯罪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