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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遺囑遺產分配次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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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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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下述人士中一人或多人即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此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在扣除死亡稅 (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1,000,000的淨款額連同其利息記在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該利息須由該無遺囑者去世之日起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高等法院條例》 ( 第4章) 第49 (1 ) ( b)條 的施行而不時釐定的利率計算,直至該筆款項連同利息全部支付或撥付為止;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產須按以下規定持 有 — —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修訂;由 2005年第21號第34條 修訂) (a) 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及.

  3.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73章 《無遺囑遺產條例》. Timeline.

  4.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5. 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此外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0B條當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親屬等發出證明書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戶口的款項支付殯殮開支。 根據以上所述,當局無需修訂現行法例。 (四)政府已就遺囑、遺囑認證及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及遺產承辦處取閱。 我們會繼續加強及更新這些資料的內容,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完.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

  6.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7.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並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遺產管理人的人選將根據規則第21條訂明的優先次序而定大致如下: 尚存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或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姐妹的後嗣); 死者的祖父母;及.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的後嗣)。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並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則下列人士有權根據《規則》第29條申請死者的香港遺產管理書:- 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委以管理遺產的人 (即已獲當地法院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 (常見個案:美國); 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有權管理該遺產的人(常見個案:中國、臺灣、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