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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繼承取決於兩大因素:(1)死者的居籍 及(2)遺產所在地。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動產一般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而不動產則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繼承。 因此:-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www.hksunlawyers.com/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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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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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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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7. 2023年3月11日 · 誰有權承辦遺產? 當一個人在 沒有訂立有效遺囑 的情況下離世其親人須申辦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方可獲得權力管理遺產成為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21條 ,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尚存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死者的父親 / 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如死者去世時,沒有上述合資格人士,而下列人士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按以下優先次序: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伯、叔、舅、姑、姨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最多可有 4 個遺產管理人。

  8.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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