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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權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 物權 ( 拉丁語 : ius in rem、jus in rem;right in rem 、英語: real right 、德語: Dingliches Recht )是指物權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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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10月26日 · 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 不動產 或動產的權利,包括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和 擔保物權 。 物權法 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律,是調整 財產關係 的重要法律。 物權法通俗地說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財產法。 物權法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界定產權,實際上就是要解決三個問題: “物”是誰的。 對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的人有什麼樣的義務。 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3. 物權 ( 拉丁語 : ius in rem、jus in rem;right in rem 、英語: real right 、德語: Dingliches Recht )指物權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1] 各地區物權法 [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和 擔保物權 。 物權的效力 [ 編輯] 物權依其性質,將產生下列各種普遍皆有的效力: 排他效力 [ 編輯] 物權本身具有排他性,在同一 標的物 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 [2] 。 故只要兩種物權之內容彼此不相衝突,則可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並無疑問。

  4. 物權行為 (英語: Juristal act of real right )指在 大陸法系 的法律體系中,使 物權 發生 私法 上取得、喪失、變動等效果的 法律行為 ,法律上稱為 權利的得喪變更 。 常見的物權行為包括 所有權 的讓與、移轉或拋棄、 地上權 或 抵押權 的設定等等。 在法律行為的歸類上,由於物權行為之本旨在於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而非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 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屬於「處分行為」(Act of disposition)。 成立 [ 編輯] 參見: 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屬於 法律行為 的一種,其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仍應回溯適用一般法律行為之基準,即當事人、標的及 意思表示 三項。 白話來說,就是當事人必須具有完整的 行為能力 、標的必須可流通的合法之物等。

    • 「所有權」是指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關於所有權最重要的規定為民法第767條為了保護所有人之所有權而設的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 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普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區分地上權」則指在他人土地上下之ㄧ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
    • 「農育權」是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則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則不受此限制(民法第850條之1)。
    • 「不動產役權」是指他人的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的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的用益物權,立法的目的是要用有限成本提升土地和土地上定著物利用效率,比起舊法的地役權來說,更可以積極的使用供役地。
  5. 2023年6月13日 · 定義. 物權指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之財產權債權指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不能直接支配特定物。 物權與債權之區別. 1. 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其種類、內容均依法律規定,不得自行約定。 (民法第757條) 2. 債權,採「契約自由原則」,除有名契約外,其種類、內容均得自行約定。 以物權的目的區分. 1. 用益物權: 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其實現的時間是「現在」。 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 2. 擔保物權: 以擔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之物權,主要針對「將來」目的的實現。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物權之特性. 1. 優先性: (1)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 (2) 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 2.

  6. 物權法擱淺以後,《物權法起草小組成員北京大學民商法教授尹田認為,那些指責物權法(草案)》讓富人更富窮人更窮的人,實際上是在表達對社會現狀的不滿,有一種仇富心理。 它不是一個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貧富的思想,認為所謂社會主義就是不能夠有窮人,不能夠有富人,大家應當都是平等的無產者。 所以他們. 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2006 年4月號 總第九十四期. 106 短論.觀察.隨筆. 把貧富懸殊、社會分配不公、職工下崗、 失業、貪污腐敗問題全歸結於我們搞私有化立法。 在改革開放中呼風喚雨的弄潮兒幾乎沒有人記得中國改革開放的背景,及其社會心理條件是甚麼。 他們移植西方的學問,卻忘了西方的市民社會與中國的不同。

  7. 2024年3月20日 · 物權法定主義. 為保護交易安全及維持社會經濟制度民法對於物權種類及內容採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即規定除法律有規定或習慣之物權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 內容. (一)通則. 乃規定物權之創設、變更、得喪、消滅等原則。 (二)完全物權─所有權. 乃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預之權利(民法第765條)。 1.不動產所有權之重要規定(以相鄰關係為主): (1)土地所有權之範圍及對於他人無礙之干涉不得拒絕。 (2)行使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3)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