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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登記護士名單. 現刊載名列於登記護士名冊的人士名單。 刊載登記護士名單的目的,是向公眾公布名單上所有人士的姓名已被列入香港護士管理局根據《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 第11條而備存的登記護士名冊內。 任何人使用名單上的資料作與此無關的用途,可能會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第486章)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登記護士名單 (普通科) 登記護士名單 (精神科)

  2. 把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及登記護士名冊為兩 項獨立申請。 申請人必 須就每項申請填寫一份申請表,並就每項申請各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請文件

  3. 香港護士管理局 根據《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 章) 申請把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登記護士名冊及簽發護士執業證明書. 申請須知. 如欲申請把你的姓名重新列入註冊護士名冊/登記護士名冊及簽發護士執業證明書,請按規定填妥申請表格。 管理局會根據個別情況審批每宗申請。 管理局不能提供就業方面的協助。 如你是境外註冊或登記護士,請把申請表格第7 頁的「註冊/登記資格及良好聲譽核實證明」轉交向你簽發境外註冊/ 登記證明書的註冊/登記機構,由該等機構把表格填妥後直接交回管理局。 請注意, 該等註冊/登記機構平均需時三至四個月才可填妥並向管理局交回「 註冊/ 登記資格及良好聲譽核實證明」 。 如你在姓名從名冊除去後,曾經在境外以護士身分執業,你必須提交僱主證明供管理局考慮。

  4. 1999年5月3日 · To print the whole chapter in HTML, please click at the bottom of the TOC panel and then click .Please set the page orientation to “Landscape” for printing of bilingual texts on a single page. If the chapter is also available in RTF format, you may go straight to the ...

  5. 本規例規定,在符合某些準則的前提下,寬免根據《護士註 冊條例》( 第164 章) 須就下列事宜繳付的費用—— (a) 在登記護士名冊內登記;及 (b) 發出登記護士執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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