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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以社員大會為議事機關或權力機關,董事會或理事會系依據其指示進行管理,為自律法人。 財團法人則無社員大會或議事機關,只有一個管理機關,依章程目的進行管理,屬他律法人。 財團法人有時設有受益人。 我國民事立法迄今未採用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稱謂。 學説上將屬於企業法人的各種公司及屬於社會團體法人的各種協會、學會,解釋為相當於傳統分類中的社團法人。 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各種基金會歸入社會團體法人,相當於傳統分類中的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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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區分意義在於,前者以人為基礎,後者以特定財產為基礎,導致以下差別; 設立行為的差別。 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於生前行為,並使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設立契約並制定章程的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於生前行為,可以使死因行為。 捐助行為,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於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 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 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 設立程式的差別。 財團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國家較為嚴格。 社團法人內部形態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式,其中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
2011年11月19日 · 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不同的區別. 1. 社團法人需要多人共同的行為財團法人則可由一人單獨捐助設立. 2. 社團法人無須登記(除非以公益為目的) 財團法人則都以公益為目的需要登記. 3. 社團法人是自律法人(有社員有總會) 財團法人是他律法人(無社團無總會) 4. 社團法人可由內部社員自行決定組織章程財團法人組織管理不完備時僅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份. 法人的種類. 1. 公益法人:以公益,即不特定人之利益為目的的法人. 2.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之利益為目的而組成之法人*將部份盈餘作為公益,少部分分配給社員,是營利法人*為確保每一社員及債權人之利益 法律對各種營利社團 限定一定的組織型態(類型強制)
2011年11月19日 · 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不同的區別. 1. 社團法人需要多人共同的行為 財團法人則可由一人單獨捐助設立. 2. 社團法人無須登記(除非以公益為目的) 財團法人則都以公益為目的需要登記. 3. 社團法人是自律法人(有社員 有總會) 財團法人是他律法人(無社團 無總會) 4. 社團法人可由內部社員自行決定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組織管理不完備時僅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份. 法人的種類. 1. 公益法人:以公益,即不特定人之利益為目的的法人. 2. 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之利益為目的而組成之法人. *將部份盈餘作為公益,少部分分配給社員,是營利法人. *為確保每一社員及債權人之利益 法律對各種營利社團 限定一定的組織型態(類型強制) 3. 中間社團:非公益又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 (不必登記,常常是聯誼性質) 4.
2001年9月1日 · 民法上的法人,依其設立之基礎,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結合「社員」的組織,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與社員均保持其獨立的主體性。 團體的行為由機關為之,機關的行為就是團體的行為。 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且監督機關的行為。 團體的財產及負債均歸屬於團體,社員除應分擔的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 至於財團則是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 財團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捐助章程所揭櫫的設立目的,即為該財團法人的目的,財團法人之機關(董事或董事會),僅係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之權益。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區分意義在於,前者以人為基礎,後者以特定財產為基礎,導致以下差別; 設立行為的差別。 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於生前行為,並使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設立契約並制定章程的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於生前行為,可以使死因行為。 捐助行為,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於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 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 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 設立程式的差別。 財團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國家較為嚴格。 社團法人內部形態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式,其中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
公設財團法人是由政府捐助而成立的財團法人,用於協助 行政部門 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不過性質上仍屬適用 民法 與相關法律的「私法人」 [4] 。 根據2017年的資料,「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估計有122家,此外「政府有捐助、但未達5成比例的財團法人」有43家,共計165家 [5] [6] [7] 。 在《財團法人法》出台之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事項是由 國發會 負責 [8] [9] ,由各部會就各自業務而訂定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進行審查。 根據臺灣法規,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以 董事會 為其執行機關。 一般認為財團法人仍能從事某種程度的收益事業,或從事附帶的營利事業,但其收益必須使用於公益目的。
公設財團法人是由政府捐助而成立的財團法人,用於協助 行政部門 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不過性質上仍屬適用 民法 與相關法律的「私法人」 [4] 。 根據2017年的資料,「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估計有122家,此外「政府有捐助、但未達5成比例的財團法人」有43家,共計165家 [5] [6] [7] 。 在《財團法人法》出台之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事項是由 國發會 負責 [8] [9] ,由各部會就各自業務而訂定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進行審查。 根據臺灣法規,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以 董事會 為其執行機關。 一般認為財團法人仍能從事某種程度的收益事業,或從事附帶的營利事業,但其收益必須使用於公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