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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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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舉、並經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產生。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govstructur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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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官方網站.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 香港行政長官 」、「 香港特首 」、「Chief Executive 」、「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英屬香港 時期的「 香港總督 」一職,行使香港 ...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行政長官 」、「 香港特首 」、「Chief Executive 」、「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英屬香港 時期的「 香港總督 」一職,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首腦 的權責,由 選舉委員會 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1]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 政務司司長 、 財政司司長 、 律政司司長 署任 。

  4. 歡迎辭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1. 2. 3. 4. 5. 6. 7. 歡迎辭. 我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社會踏上由治及興新征程的關鍵時刻當選及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深感榮幸亦知責任重大我將全力以赴帶領第六屆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自回歸以來,「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保障。 香港幾年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現正「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的關鍵時刻。 香港在一代又一代市民的努力下,已經建立了很好的發展基礎,我在任內亦會把握好香港「由治及興」的關鍵五年。 我的施政理念會以人為本,強調以結果為目標,解決市民的問題。

  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舉並經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產生。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有關行政長官工作的資料. 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定政策並就提交法案及附屬法例方面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行政會議由21名主要官員和16名非官守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自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以行政長官的任期為限。 有關行政會議的資料. 行政體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決策局和部門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主要官員 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7. 行政長官 是香港 政府首腦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香港總督 的職權。 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並由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 其他 政府主要官員 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 行政長官 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第一層是司長和副司長,即 政務司司長 及政務司副司長、 財政司司長 及財政司副司長、 律政司司長 及律政司副司長。 他們均是最高級主要官員,職能類似 英國政府 的 內閣重臣 ,負責制訂香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方向和政治決定,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三位司長可以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8. 履歷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李家超,大紫荊勳賢, SBS, PDSM, PMSM. 李家超於一九五七年出生,在一九七七年加入香港警務處,任職見習督察,並在二 一 年晉升為警務處副處長。 他曾任職警隊多個不同部門的崗位,包括刑事部助理處長、刑事及保安處處長,以及副處長(管理)。 他擁有澳洲查理斯特大學公共政策及管理碩士學位。 李家超於二 一二年獲委任為保安局副局長,於二 一七年獲委任為保安局局長。 在保安局任職期間,他負責制定保安政策,包括治安、出入境及海關管制、消防及緊急救援、懲教及飛行服務等,並負責統籌保安局轄下六個紀律部隊和兩支輔助隊伍的工作。 李家超於二 二一年獲委任為政務司司長,輔助行政長官施政,並負責督導九個決策局的工作,統籌和協調跨局、跨部門工作,以及推展行政立法關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