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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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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28、319、327、329、331條 )

  3. 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發布日期:105-11-18 更新日期:112-06-09

  4. 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自訴的限制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三)聲請移付調解,或運用「修復式司法」[5](只適用於自然人)
    • (五)行使告訴權並享有相關權益
    • (十二)參與本案訴訟

    除了聲請使用既有的調解制度,也可以考慮聲請修復式司法(或稱「修復式正義」),讓被害人有機會在地方檢察署或其他適宜的機關、機構,與加害人展開對話,使加害人知道自己造成的傷害,用道歉、認錯及賠償等方式,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痛苦與不安,真正滿足被害人的需求。

    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後,因而享有以下的權益: 1. 向檢察官陳述調查證據的意見。 2. 聲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3. 實施保全證據時有在場權(只適用於自然人)。 4. 撤回告訴權。 5. 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6. 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 7. 再議遭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 8. 審判中代理人委任權。委由代理人去開庭,代理人如果是律師,可以閱卷。 9. 收受法院判決的權利;且對於判決中希望上訴事項,有權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10. 收受檢察官的處分書、起訴書等書類 檢察官偵查終結所做成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或決定起訴被告的起訴書,會有份正本送達給告訴人。

    就特定嚴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的案件(例如殺人罪、過失致重傷罪、強制性交罪等),被害人或特定親屬可以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因而享有以下的權益: 1. 卷證資訊獲知權。 2. 審判中在場權。 3. 審判期日對於證據有權表示意見。 4. 審判期日對於被告的科刑有權表示意見。

  5. 被害人如果已經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自訴可以訴訟當事人之地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果案件係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依法律規定,被害人並非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如果希望法院調查證據時,無法立於當事人的地位聲請調查證據。

  6. 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關於正笙 服務項目

  7.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本院常見問題-刑事類別-被害人如果要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