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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四、本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聘講師,其鐘點費應以1,200元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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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單位:新台幣 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外聘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 關(構)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電子布告欄. 行政院核定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並自113年2月1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呂哲輝 (02)7736-6197. 上版日期:113-04-22. 相關檔案. 教育部113年4月19日臺教人 (一)字第1130040512號函. (61.13KB).pdf 檔案下載. 行政院函及修正 ...
2021年10月13日 · 台灣講師鐘點費現況 公務員的實質薪資,是企業在設定薪資時的參考標準,鐘點費也不例外。民國107年前,政府部門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授課的鐘點費,一直新台幣1600元為上限,而在「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頒布後,才上調至新台幣2000元。
:::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4-07-25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802. 開啟.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節. 第1 頁,共1頁. 檔 號:保存年限: 行政院 函.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傳真:02-23975565承辦人:王哲毅電話:02-23979298#620 E-Mail:dk2233@dgpa.gov.tw. 受文者:教育部. 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106E006283_1_231034066881.docx、106E006283_2_231034066881.docx、106E006283_3_231034066881.docx)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瀏覽數: 1197.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1160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