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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Bilingual Mode: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8/10/2021.

  3. 2021年10月8日 ·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發言人強調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2)條、第3(2A)條及第3(3A)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

  4.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兩者是香港特區的象徵和標誌。 《 國旗及國徽條例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並於2021年10月8日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並於2023年11月24日修訂兩條條例就着在香港特區使用和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訂定條文。 行政長官也公布了 規定 ,指明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機構、場合及其他場所,以及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所必須遵從的方式及條件。 行政長官同時公布了規定,指明須在機構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及區徽圖案的機構,以及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收回及處置作出規定。 本網頁概略介紹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和其使用。

    • 旗幟的狀況
    • 升降旗幟
    • 國旗的優先地位
    • 同時懸掛國旗及區旗
    •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收回及處置
    • 在政府合署及建築物展示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

    為了維護國旗和區旗的尊嚴,我們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旗幟。不得倒掛、倒插旗幟,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旗幟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旗幟。旗幟須作定期檢查,以確保清潔及完好無缺。無須使用時,須把旗幟弄乾、摺疊整齊和妥為存放。

    每枝旗桿只應升掛一面旗幟。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旗幟,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旗幟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旗幟落地。 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時,國旗應最先升起,最後降下。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升旗的過程中,參與或出席儀式的人當守的禮儀是面向旗幟肅立;向旗幟行注目禮或以適當的方式向旗幟敬禮(視乎情況所需而定);及並無損害旗幟尊嚴的行為。 下半旗時,須先將旗幟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將旗幟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國旗及國徽條例 》和《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區旗及區徽條例》亦列明有關下半旗的情況。 有關機構須向負責升降旗幟的人員詳盡闡明升降旗幟的正確方法。

    升掛國旗,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須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旗時,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 國旗與區旗同時或並列升掛、使用時,區旗應小於國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1. 於室內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旗幟後方牆壁的"左"、 "右"時,以人背向該牆而立,面向前方時的"左" 、 "右"為準。 2. 於建築物外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該建築物的"左" 、 "右"時,以人立於建築物前,面向該建築物前門時的"左" 、 "右"為準。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有關指定回收點的詳情,可瀏覽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民政事務總署網站。 凡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把經使用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保存或重用。就經使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須交到上述指定回收點作定期統一處理。

    目前,行政長官官邸、禮賓府、政府總部、香港特區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香港國際機場及金紫荊廣場,每日均展示國旗和區旗。此外,在每個工作日及六個指定日子,即國慶日(10月1日) 、香港特區成立日(7月1日)、勞動節(5月1日)、元旦(1月1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 ,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議、立法會、香港特區法院、政府部門總部、主要政府綜合大樓和公共體育及文化場館等,亦有展示國旗和區旗。如欲瀏覽在政府建築物展示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名單,請按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這裡。 在政府建築物升掛的國旗和區旗,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應在上午8時升起,下午6時降下。 國徽於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及律政中心(前身為中區政府合署註)展示。此外,區徽於行政長官官邸、禮賓府、行政會議、立法會、政府總部、香...

  5. If the national flag is displayed pursuant to section 3(1) or. (2), the national flag must, as far as practicable, be raised in the morning and lowered in the evening. 4. Despite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Ordinance, the display of the national flag may be dispensed with in case of inclement weather.”.

  6. 國 旗 、 國 徽 的 使 用. (1) 須 在 各 主 要 政 府 建 築 物 展 示 國 旗 或 國 徽 或 兩 者 。 (2) 行 政 長 官 可 規 定 必 須 展 示 或 使 用 國 旗 及 國 徽 的 機 構 、 場 合 及 其 他 場 所 , 以 及 展 示 或 使 用 國 旗 及 國 徽 所 必 須 遵 從 的 方 式 及 條 件 。 行 政 長 官 亦 可 以 規 定 授 權 、 限 制 或 禁 止 展 示 或 使 用 國 旗 、 國 徽 、 國 旗 圖 案 或 國 徽 圖 案 。 (3) 行 政 長 官 可 規 定 須 將 國 徽 圖 案 刻 在 其 印 章 上 的 機 構 , 亦 可 規 定 國 徽 的 其 他 用 途 。

  7. 2021年10月8日 · 2021年10月8日.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政府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市民只要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政府表示修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即尊重國家尊重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和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保留相關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以懲治阻嚇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和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 此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展示和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 規定 ,今日在憲報公布。 修訂新增三個展示國旗和區旗的指定日子,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和12月4日國家憲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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