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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遊業監管局(英語: Travel Industry Authority )(簡稱「旅監局」)是一個香港 法定機構,根據香港法例第634章 《旅遊業條例》而設立。 監管局的職能包括自2022年9月1日起,從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 接手規管香港旅行代理商,和從 香港旅遊業議會 接手規管導遊和 ...

  2. 香港政府依旅館業條例管制旅館業,主要分為持牌酒店及持牌賓館,當中賓館可再以用途再細分為一般、度假屋、度假營三類。 酒店評級 [ 編輯 ] 主條目: 香港酒店評級系統

  3. 其他人也問了

  4.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5. 香港政府依旅館業條例管制旅館業,主要分為持牌酒店及持牌賓館,當中賓館可再以用途再細分為一般、度假屋、度假營三類。 酒店評級 [ 编辑 ] 主条目: 香港酒店評級系統

    • 歷史及背景
    • 賦予的權力
    • 動用歷史
    • 爭議

    1844年8月港督戴維斯在定例局(立法局前身)通過《人口登記法例》,引發了全港性的大罷工。在事件平息之後,戴維斯爲了應對日後的大罷工,定例局於11月20日通過《戒嚴法》,規定港府可以無須經過立法局通過,隨時下令宣佈戒嚴。讓總督在「緊急狀況」下取得行政局同意後實行戒嚴法,容許他們發出的公告直接具備等同獲立法局通過的法律效力。後來倫敦方面廢除了這一法令。 1922年,香港海員要求英資公司加薪不遂,引發海員大罷工。香港政府於2月28日制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應對。當時條文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權力就資訊審查、逮捕、拘留、交通和港口管制、貿易、出入口、沒收財產、強制勞動、懲罰違反規例人士等事宜制定緊急規例,違反規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港元及監禁1年,在1949年,緊急規例的範圍增加修訂法律、進入和...

    大律師吳靄儀解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殖民地法例,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在認為出現了「緊急情況」(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直接通過任何港督認為適當的緊急規例(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的權利。該條例的實質效果,就是容許港督在行政局同意之下,凌駕性地擱置、更改、擴大現行法例,毋須經立法局而訂立新法』。換而言之,《緊急法》是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會仔細審議和辯論程序的方式來制訂新規例的緊急措施[註 2]。規例內容範圍涵蓋審查傳媒、禁止集會、管制交通、沒收財產、修訂法例、強制服務、遞解離境等等,有效時期可持續至另行命令廢除,權力相當廣泛。

    二戰前時期

    1921年底,香港兩大英資公司渣甸及太古拒絕海員加薪,導致海員工人決定罷工抗議,未幾各行各業加入聲援,人數多達十數萬人,導致天星小輪也沒有人駕駛。當年的罷工導致香港百業蕭條,社會動盪。為了控制局面,殖民地政府於1922年2月28日倉卒頒佈《緊急法》,條文包括限制工人返鄉,停駛九廣鐵路等細項,確保香港有足夠的儲備勞動力量。3月3日,數百名華籍工人,由油麻地普慶戲院北上,打算經陸路上廣州。當遊行隊伍抵達沙田大埔道時,由警隊助理警司京氏(T. H. King)率領的印籍軍隊先對遊行隊伍的周邊開火,然而工人卻未有理會,結果警隊向工人遊行隊伍開火,遊行隊伍立即避匿,結果槍殺四人,另傷七人,史稱「沙田慘案」。「沙田慘案」招致華人極大憤恨,華洋勞資的鴻溝繼續拓張,殖民地政府交涉不果。經歷幾天拉鋸,資方最終同意加薪達15%至30%,罷工最終在3月8日結束。[來源可靠?] 1925年香港出現大罷工,港府藉《緊急法》打壓罷工;1929年香港爆發旱災,港府兩度以《緊急法》立例徵用水源設施和協助維持制水秩序;1932年中國大陸霍亂病流行,為免疫情擴散,港府以《緊急法》立例禁止小販出售切開的水果、雪糕、涼...

    二戰後時期

    為有效應付戰後走私、中國難民等問題,香港政府於50至70年代大量運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緊急規例,內容包括一些針對公共安全罪行和黃金走私等的預防性拘留和遣返的權力等。 1949年,港府根據原有的《緊急情況條例》制定了137條《緊急(主體)規例》(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當中包括收回靠近邊境的土地,以免共產黨滲透香港;翌年,香港出現硬幣危機,港府禁止市民囤積硬幣;同年,緊急法規定持有炸彈或武器者可被判處死刑,但因倫敦外交部認為違反人權而在1955年廢除。 1952年,港府根據《緊急法》訂立《緊急(徙置區)規例》,容許慈善機構及宗教團體設立平房區,以收容逃到香港的難民。有關規例於1958年轉化為永久性質的《徙置條例》,但於1973年房委會成立時被廢除,而相關權力轉歸房委會。 1954年,英國殖民地部要求港府廢除《緊急(主體)規例》中某些條文,認為這些條文賦予港府過大權力,港府一度拒絕,稱緊急規例有助減少罪案,而且未有引起本地廣泛反對,但最終於1955年9月決定廢止有關條文。 1956年發生雙十暴動,根據《緊急法》頒佈《緊急(拘留令)規...

    熱帶氣旋山竹襲港

    2018年9月16日,超強颱風山竹襲港。翌日早上,香港天文台改發三號強風信號,但香港多處有塌樹情況,港鐵亦有樹枝壓毀高壓電纜,導致多條路線服務受阻,多個交通網絡接近癱瘓。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政府可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佈將9月17日列為公眾假期,保障市民安全,符合公眾利益,不認為將一個工作日訂為假期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條例不適用於風災過後宣佈停工。港府後來訂立《極端情況》停工指示,以應付專門針對惡劣天氣的緊急情況,並在2023年9月8日的大暴雨後首次使用。

    有效處理動亂的爭議

    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支持一方認為引用《緊急法》可以幫助「止暴制亂」,但其言論則在社會引起爭議。 民主派反對做法。民主派召集人毛孟靜批評條例會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限權力,形同獨裁。公民黨郭家麒亦認為使用條例使香港尤如進入戰爭狀態,批評做法會使香港更混亂,並衝擊經濟。民主黨涂謹申更將法例形容為「殖民地鎮壓法」。莫乃光認為《緊急法》相比起社會動亂對於國際投資者對香港法治的印象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破壞力必定更加嚴重。前議員梁家傑反對使用《緊急法》解決問題,又指政治問題需政治解決,若使用「嚴刑峻法」,擔心只會適得其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只會將香港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政府是下一個非常大的賭注,因為現時的問題並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立禁蒙面法不但未必止暴制亂,更是向全世界宣示,香港政府不會再遵從法律程序處理法律問題,是一個很壞的先例。又稱會直接觸發外資撤資潮。自由黨鍾國斌憂慮引用條例影響外資對香港觀感,引發撤資,後果可能比示威活動更嚴重。又說,使用緊急法會對國際社會發出錯誤訊息,稱「現在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全世界都在看你香港,你...

    合法性爭議

    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自8月開始社會疑慮政府有可能動用《緊急法》[註 4],並對它的合法性引起一些爭議。爭議包括:引用《緊急法》立法違反《基本法》第66條規定的立法行政分權原則,即立法會是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緊急法》本身可能違憲;《緊急法》所訂立的法律,都不可以和基本法相抵觸 ,進行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受到《基本法》27條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基本法》第18條訂明只有香港的主權國就香港是否局勢緊急、危害公安及香港社會問題上有決定權,沒有任何條文賦予行政長官自行宣佈特區進入緊急情況或狀態的權力。 香港大律師吳靄儀指出《香港基本法》沒有賦予行政長官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也沒有賦予行政長官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而且《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也不能凌駕於《香港基本法》之上。所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在法律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不能凌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因此若以《緊急法》,如1967年般限制香港人的自由,以達致所謂的「止暴制亂」,其法理極有機會受到挑戰。 大衛·韋伯認為此法例違...

  6. 香港旅遊發展局內有由20名香港旅遊業人士所組織而成的管理層,部分由業界提名,並且全部經由政府委任,負責管理香港旅遊發展局的事務。 主席 [編輯] 鮑磊(1988年-1996年) 羅旭瑞(1996年-2000年) 周梁淑怡(2000年4月-2007年3月) 田北俊

  7. 香港特區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不少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 這些機構由特區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如管理全香港所有 公立醫院 的 醫院管理局 、協助香港 工業 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