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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並不會因締結婚姻而自動享有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權利

      • 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的配偶並不會因締結婚姻而自動享有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權利
      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gettingmarrie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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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問13本人有香港居留權我的未婚妻是外籍人士及沒有香港居留權她可否憑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而享有香港居留權呢一般來說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關係而獲得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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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便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 符合 ...

  3. 除非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符合香港法例 第115章《入境條例》 附表1 列明對香港永久居民的釋義否則一般不可享有香港居留權。 A. 香港永久居民與海外人士結婚中國內地人士除外香港永久居民的海外配偶中國內地除外如欲來港定居必須申請受養人入境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其配偶是香港永久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而他她自己是該名配偶的受養人。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獲批受養人入境簽證: 提供合理證明,闡明申請人(「受養人」)與居於香港的配偶(「保證人」)的關係; 申請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威脅,或不涉犯罪可能; 保證人能夠支持受養人在港生活,並為他/她提供適當居所。 有關申請受養人入境簽證的資料,請瀏覽 入境處網站 。

  4. 根據《 基本法 》 第24 (3)條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區的居留權換言之他們可合法地進出香港並可在香港受僱任何工作讀書或經營任何生意(《 入境條例 》 第2A條 )。 中國大陸公民須具備一項重要資格才可獲得香港的居留權憑藉香港父親或母親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居於中國大陸的人士須首先符合下列規定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 他們已根據《 基本法 》 第22 (4)條 ,獲得大陸有關當局批准定居於香港(即是已獲發給 「單程證」 );和. 他們已根據《 入境條例 》 第2AB條 獲發 「居留權證明書」 。 在一九九九年,香港終審法院曾宣布上述規定違反憲法,但因同年六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作出釋法而恢復採用( * 註 )。

  5. 按照《 基本法 》 第24 (2) (3)條 和《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2 (c)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 註 ) 。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子女(在大陸無人照顧)。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年老人士(在大陸無人照顧)。 來港照顧受供養父母的人士。 來港承繼親屬財產的人士。 (* 註: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在 陳錦雅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一案中裁定,根據《 基本法 》 第24 (2) (3)條 ,有關兒童如 在出生當時或之後 ,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便獲得香港居留權。

  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第 (一)至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主權移交前《香港法例》定義 [ 編輯] 香港法例 第115章《人民入境條例》附表1內所指明以下人士( 香港永久性居民 )享有香港居留權 [1] : 純粹為 華人 血統或帶有華人血統並曾在任何時間至少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的人。 英國屬土公民 且 —— 屬《 1986年香港 (英國國籍)令 》第2條所指明與香港有關連的界別或種類的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