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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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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如何死者遺留有配偶和子女則父母沒有繼承權。 +852-3188-1995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023年3月11日 ·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2(1) 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制定了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並於1971 年生效。同年,亦 制定了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及遺屬生活費條例(香 港法例第129章)。此外,亦制定了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 法例第10章), 7於這條例祇涉及遺產管理程序,本報告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一般來說,一個人在遺囑上有自由決定他死後如何分配其資產。 如無遺囑,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部分遺產(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中沒有給予的話),或得到比現在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所得到的份額更大的份額,則法庭可以根據上述條例介入。 適用範圍. 本條例只適用於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去世前三年內任何時間通常居於香港的死者。 換句話說,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資產,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規定,上述條例仍然不適用。 誰可以申請? 最典型的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殘疾子女。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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