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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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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任何人處理死者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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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如果死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如死者無後裔,但有配偶和父母在生(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情況下,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也沒有在生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姐妹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即,如死者無後裔,但有配偶;無父母在生,但有兄弟姐妹在生的情況下,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香港婚姻條例。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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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5. 如果死者的子女先於死者去世,而沒有留下任何自己的子女,而死者又有一位或以上的在世子女,則該已故子女的遺產份額將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6.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7. 無遺囑者的遺產分配.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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