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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依本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說明一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 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 (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pdf 179 KB 109-02-11 下載次數:2934. 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pdf 182 KB 109-02-11 下載次數:2063.

  2. 說明: 一、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附件下載. 身份揭露表參考範例 (B事後公開).odt.

  3. 2019年8月13日 ·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

  4. 人事公告.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1 公告113年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5次會議 (113年7月11日召開)決議情形. 2 公告政風人員人事案件作業審查小組第291次會議 (113年7月11日召開)審議事項暨決議情形. 3 公告政風人員人事案件作業審查小組第290次會議審議事項暨 ...

  5.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並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為使本法適用對象及各機關政風人員能充分瞭解本法修正內容,爰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編製宣導摺頁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二、旨揭摺頁包含修正後本法之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與迴避情形彙報)、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例外規定與揭露身分義務、行政調查、違法罰鍰、裁罰機關等規範內容,電子檔並置於本部廉政署網站(http//www.aac.moj.gov.tw/mp289.html)/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6. 會議論文 . 行政院版揭弊者保護法 逐條釋義. 陳瑞仁* 前 言. 揭弊者保護法之法條架構,一言以蔽之,就是「特定之人,因特定事項,向特定之人員或機關,循特定程序揭弊,始受本法保護」,所以法條之順序係何人為本法所稱之揭弊者?其所揭發者係那些事項?應該向那些機關人員揭弊?揭弊程序應為何?接下來,就是規定揭弊者之身分被發覺後,不能對揭弊者做那些不利措施?遭受不利措施者又可以有那些請求權與救濟程序?最後再規定除了「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以外,揭弊者還可以有那些保障?底下謹逐條釋義之。 第一條. I為維護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II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7. 廉政署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 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中部地區調查組: 402002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50號. 南部地區調查組: 801001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217號. 地理位置圖.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服務專線:0800-286-586. 檢舉傳真專線: (02)2381-1234. 廉政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