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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土人身份.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之身份乃包括了英國的所有海外領土儘管每一個海外領土都沒有屬於他們自己的合法國籍身份但他們卻有權為自己制定入境法律和判給 本土人身份英语Belonger status) (belonger status),因此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並不會憑這個身份在英國海外領土取得居留權至於他們取得居留權與否就要視乎該領土的相關入境法律所以有部分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實際上並不取有任何英國海外領土之居留權。 同樣地,根據不同海外領土的相關入境法律,部分人士可以在沒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情況下,取得本土人身份。 絕大部分的非英國公民在取得本土人身份後,通常都獲歸化成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英國公民亦可以自願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OTC)身份.

  2. 討論. 香港繁體. 工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語: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 ),舊稱 英國屬土公民 (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 ),是指憑藉與 英國海外領土 之關係取得 英國國籍 之人士。 沿革 [ 編輯]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 [ 編輯] 參見: 英國國籍法歷史. 在《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 》於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後,原有的 英國及殖民地公民 (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身份被重新劃分為三大類別: 英國公民.

  3. 凡与 英国属土 具有密切关系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获重新归类为英国属土公民简称BDTC)。 这类人士可同时拥有英国属土公民与英国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1月1日前于 百慕达 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于英国该人士即可拥有双重公民身份英国海外公民. 其馀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皆归类为 英国海外公民 。 此外,除上述三者,该法令还设立了其他的英国国籍类别。 不过由于这些类别的合资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赘。 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 [ 编辑] 参见: 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更名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简称BOTC)。

  4. [1] 少數族裔 [ 編輯] 在2006年2月英國當局宣佈有600名來自香港並具印度血統的少數族裔兒童申請英國公民身份時曾遭錯誤地拒絕受理 [2] ,而這600宗申請都是在1997年7月以後陸續提出的對於有關的錯誤拒絕受理個案英國政府同意只要有關申請人願意當局會重新考慮有關的申請 [3] ,而且申請費用全免。 而自從印度政府修改《1955年印度公民身份法案》後,公民身份不可再透過出生時以血統關係自動取得。 這項修證,促使部分在2004年12月3日以後於香港出生的印度裔兒童,只要在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具有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他們皆可循《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第6 (2)或6 (3)款,自動成為 英國海外公民 [4] ,從而避免成為 無國籍人士 [1] 。

  5. 隨著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取代了英國屬土公民身份英國重新將完全英國公民身份賦予所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屬基地區除外)。這一措施同時重新給予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在英國居住的權利不過為免衍生漏洞該法令指明新例並不適用於香港

  6.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英語: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 ),簡稱BN(O)護照,是英國護照的一種,自1987年7月1日起簽發给香港的持英國國民(海外)國籍人士。 此護照現時由英國內政部 護照署簽發。 除非同時擁有英國公民身分,否則英國國民(海外)身分持有人並不自動擁有英國居留權 [5 ...

  7. 凡與 英國屬土 具有密切關係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獲重新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簡稱BDTC)。 這類人士可同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與英國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於 百慕達 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於英國該人士即可擁有雙重公民身份英國海外公民. 其餘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皆歸類為 英國海外公民 。 此外,除上述三者,該法令還設立了其他的英國國籍類別。 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贅。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