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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中華民國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2.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3.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4. 行政院 是 中华民国 的最高 行政机关 ,简称 政 ,由 行政院院长 领导,并依 宪法 之相关规定向 立法院 负起政治责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为协助院长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a] ,一般所称的“行政院”狭义上仅指 行政院本部 ,广义上则涵盖由行政院管辖之各 中央行政机关 ,即俗称之“部会”,端看使用的场合而定。 “本部”并非 法定名称 ,乃为了区别行政院内部单位与各部会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视为中华民国的 内阁 ,院长为内阁首长( 政府首脑 ), 副院长 、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政务委员 与各部会首长则为内阁阁员 [3] ,并定期召开 行政院会议 以议定国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长由 总统 直接任命,无须经过立法院批准,副院长及各部会首长等官员则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

  5. 来源. 參見.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 )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時為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 共和制 國家的 內閣 总理 。 其由 總統 任免,有向 立法院 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當總統、 副總統 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總統職權。 現任長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卓榮泰 。 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 國民政府 時代,首任長是 谭延闿 , 行憲 後首任長是 翁文灝 , 政府遷臺 後首位長為 陳誠 。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權在於總統,若總統認為行政院院長不適任,可直接命其請辭。

    任次
    肖像
    姓名
    任期(到任時間)
    1
    翁文灝 (1889–1971)
    1948年5月29日
    1948年12月23日
    2
    孫科 (1891–1973) (二次)
    1948年12月23日
    1949年3月24日
    3
    何應欽 (1890–1987)
    1949年3月24日
    1949年6月13日
    4
    阎锡山 (1883–1960)
    1949年6月13日
    1950年3月15日
  6. 中華民國政府 是 中華民國 的 治權機構 ,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 武昌 的 中華民國軍政府 ,之後歷經 南京臨時政府 、 北京臨時政府 、 北洋政府 、 國民政府 等多次 政權 替換。 現今在 臺澎金馬 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係基於1947年 施行 的《 中華民國憲法 》、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分為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兩大層級。

  7.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