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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ihm.gov.mo › zh › node-117房屋局

    1. 分層建築物的半數獨立單位已移轉; 2. 分層建築物的百分之三十的獨立單位已被占用; 3. 如無前述兩種情形,自樓宇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十八個月後,且至少一個獨立單位已移轉。 依法可召集會議的主體: 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大會”什麼權限?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22條之規定,“大會”尤其具職權就以下事宜作出決議: 組成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 選舉及罷免管理機關成員; 通過上年度的帳目; 通過本年度的預算,包括第7條第2款(1)至(4)項規定以定期方式支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數額; 將年度帳目淨盈餘轉移至下年度帳目或撥入共同儲備基金; 通過共同儲備基金的管理規則; 通過以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

  2. www.ihm.gov.mo › zh › node-711房屋局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8條之規定除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另有規定外對分層建築物負擔的分擔適用下列規則撥作分層建築物某一或某些所有人專用的共同部分的負擔由該名或該等所有人承擔分層建築物的其他負擔由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按其獨立單位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所占的百分比或千分比攤分

  3. www.ihm.gov.mo › zh › node-413房屋局

    答: 由於經屋受房屋局監管有別於私人樓宇為避免同時間大量單位集中裝修出現秩序混亂導致爭用電梯泥頭隨處棄置影響住戶出入及環境衛生損壞電梯或其他公共設施最終要住戶承擔維修費用。 房屋局為確保新經屋入伙的有序裝修及嚴格監控泥頭搬運,減少對公共設施的破壞及影響住戶的日常生活,故要求由管理公司統一上門處理泥頭搬運。 而有關費用是由管理公司派員上門收集裝修廢料,直接運送到堆填區,因為按現行法例,建築廢料是不能隨處棄置,必須運送到堆填區。 若住戶明確不裝修就入住,經管理公司核實後可申請退回泥頭費。 違規監管. 政府有關部門及管理公司將有甚麼措施監管違規裝修的單位業戶,以確保其他業戶的權益?

  4. www.ihm.gov.mo › zh › node-132房屋局

    2021年8月10日 · 房屋局已逐一聯絡正提供分層建築物管理服務的10個臨時准照持有人勸籲相關臨時准照持有人須及早申領正式准照以便於臨時准照期限屆滿2021 年8月21日)後,繼續從事物管業務。 倘未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者,可被科處澳門幣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此外,截至2021年8月6日,尚餘1個屋苑仍未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房屋局重申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如其所管理的分層建築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應在2021年8月21日前依法召集;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的罰款。 自2021年8月22日起,所有物管公司均至少須聘請一名具資格的技術主管,將有助提升大廈的管理質素,並為業主提供行政、技術輔助。

  5. www.ihm.gov.mo › zh › node-59房屋局

    2013年7月18日 ·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現已生效為進一步讓房地產中介業界清晰法律之內容房屋局持續與房地產中介業界溝通說明法律內容。 局方今日 (7月18日)應邀向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詳細介紹房地產中介合同載明的事項以及相關的義務等增加業界對房地產中介公司及從業員的權利和義務之認識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會上,多名與會者查詢相關的權益保障,房屋局代表重申,《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使類似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經紀或中介人能在法律生效後無間斷從事相關業務,業界及其從業員可於法律生效前向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以便在該法律生效後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而自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6. www.ihm.gov.mo › zh › node-733房屋局

    房地產中介人的義務. 房地產中介人可否與其它中介人合作推銷不動產?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21條第2款及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只要房地產中介人得到客戶的同意,或房地產經紀得到所屬的中介人及客戶的同意,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仍然可與其他中介人或經紀合作,而相關法律沒有禁止行業間正常的商業活動。 房地產中介人從業要件的遵守情況變更,需要何時通知房屋局? 房地產中介人的從業要件的遵守情況變更,須自發生變更之日或獲悉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房屋局;否則,依法可被科澳門元5千元至2萬5千元罰款。 如屬公司之房地產中介人,當公司合同、章程或公司機關據位人變更時,應如何通知房屋局?

  7. www.ihm.gov.mo › zh › node-59房屋局

    2013年7月15日 · 房屋局與房地產中介關注小組會面. 日期:2013-07-15. 房屋局日前應邀與房地產中介關注小組代表會面,就《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多項條文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藉此進一步讓房地產業界清晰法律之內容。 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准照及監察廳鄭錫林廳長、業務監察卓景賢處長及法律事務任利凌處長,於7月12日在房屋局應邀與房地產中介關注小組代表關偉霖及余頌賢等人會面。 會上,與會者查詢房地產中介合同之簽署內容,房屋局表示,市民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 而法律規定在提供中介業務前中介人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是保障雙方(中介人及消費者)的權益。 局方亦重申,中介之間合作應事先取得所屬中介或客戶同意,為了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方式作出較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