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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abra 強制令,資產凍結令 (Mareva Injunction)的一種,取名自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 ,是法庭為凍結被告人資產而發出的命令不過原告人對被告人是沒有任何訴因的 (原告人不具訴因的被告人,即non-cause of action defendant,下稱NCAD)。. 在 XY, LLC v ...

  2. 香港應否為家事糾紛引入仲裁? 特寫. 行政法. 專業導論. 家事法. 解決糾紛. 遺囑, 信託及遺囑認證. 2013年七月. 法庭一直是離婚夫婦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 儘管調解及協作能夠有效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但仍有一些糾紛是不適合進行調解且需要由第三方做決定,不過不訴諸法庭對這類糾紛而言,仍屬有利。 現時,英格蘭及威爾斯、澳洲、加拿大安大略省以及蘇格蘭可以透過仲裁解決這類糾紛的需要。 香港亦應採納仲裁作為解決家事糾紛的另一渠道,協助離婚夫婦以及時、保密,及 (在若干情況下)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解決糾紛。 過去十年,採用替代訴訟糾紛方式解決家事糾紛的情況有上升趨勢。 現時家事法律師慣常地會向當事人建議使用調解及協作等替代方法去解決家庭破裂後出現的糾紛,而訴訟乃是迫不得已的最後方法。

  3. Jurisdictions. 香港. 葉冬生. 孖士打律師行 合夥人. 香港政府於2016年11月4日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把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調高至15%,2016年11月5日生效,冀藉此為住宅物業市場降溫。 新稅率遠高過目前機制下被稱為「雙倍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介乎4.25%至8.5%的稅率;「雙倍印花稅」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或買家在置業時已經擁有另一住宅物業的情況。 新「從價印花稅」稅率重點 適用稅率將劃一為買價的15% (不論物業價值或售價多少)。

  4. 2016年五月. 1980年香港還是殖民地時發生的一宗謀殺案上訴至樞密院,樞密院法官在裁決中發展共同犯罪的原則,後來稱為 陳永善 案原則。 這個原則成為普通法的重要部分,直到2016年2月18日,英國終審法院才在 R v Jogee (Appellant) [2016] UKSC 8 裁定, 陳永善 案的法律測試不準。 當時有人擔心,會有很多被控共同犯罪而罪名成立的謀殺犯因為有上訴獲釋的可能而提出上訴,令上訴案件堆積如山,工作已經繁重的司法機構百上加斤。 考慮到產生負面影響的可能,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真的對香港有好處嗎? 陳永善案原則. 過往按照 陳永善 案原則,即使有份參與致命事件的同黨沒有揮拳打死死者,控方也可指控所有同黨謀殺罪。

  5. 2021年十月. 孫志偉, 趙銘揚. 滴水不漏:合約彌償為最佳保障. 在「仲裁庭判令附帶法庭程序費用的權力」(《香港律師》,2021年6月)一文中,作者認為,由於在附帶法庭訴訟中申請臨時措施所招致的費用(「附帶法庭程序的費用」)不能構成「仲裁程序的費用」,仲裁庭因此不能判給申請方相關費用。 被忽視的法例 我等謹認為,《再談在仲裁中追討附帶法庭程序的費用》(《香港律師》,2021年4月)闡述的分析尚未被充分理解,而《仲裁條例》第74 (3)條亦再次被忽略。 2021年九月. 伍潔愉, 許家明. 仲裁庭判令附帶法庭程序費用的權力.

  6. 解決糾紛. 2013年六月. 調解員在履行職務時可能引致的潛在責任包括:違反合同責任(即違反調解協議書)、侵權責任(例如誹謗、欺詐、存在利益衝突、違反誠信責任、專業疏忽、違反保密協議等),甚至在嚴重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刑事責任。 儘管調解員的責任豁免權已被視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但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中只有很少的法院判決觸及這個問題。 在香港,目前仍然沒有案例裁定調解員的法律責任。 澳洲. 關於調解員的法律責任,在澳洲案例中有一具有標誌性的案件Tapoohi v Lewenberg(No.2)。 案中的調解員(為資深大律師),在處理及安排爭議方簽署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書時,因沒有協助各方考慮增值稅的潛在影響而被指稱專業疏忽。 澳洲的法院初審時認為,調解員在法律上對爭議各方確實具有謹慎法律責任。

  7.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取自2016年3月1日起香港律師會所提供之最新資料 區蘊基 於2016年4月1日成為盧偉強律師樓合夥人。. CHALK RICHARD HUGH CHARLES 自2016年4月1日不再出任富而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一職。. 陳祖楹 自2016年4月1日成為陳耀莊鄭樹深律師行合夥人。. 陳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