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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安員許可證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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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00 4324. 電郵: security-personnel-permit@police.gov.hk. 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港鐵金鐘站D出口 / 灣仔站C出口) 手機短訊提示服務. 為提升服務質素警察牌照課為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人及持證人提供免費手機短訊提示服務以提醒取證日期 (只限新申請人士)、續期時間 (許可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 提交醫生證明書時間 (持證人年屆六十五歲及其後每兩年一次)。 新申請及續期人士可從相關表格 (Pol. 966) 登記服務,持證人則可透過「申請補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或更改個人資料」表格 (Pol. 1100) 登記或取消服務。 相關法例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第460章) 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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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境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申請表格 (PDF格式) 邊境禁區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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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入- 公司帳戶 - 保安人員許可證 | 香港警務處

  2. 保安人員許可證申請程序. 凡為他人執行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的人士均須申領許可證所有申請必須遞交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審批。 處長會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某一類的保安工作。 有刑事記錄的申請人,不一定會被視為不合適的人選,處長將按個別情況審核,但他們在獲發許可證前,必須符合委員會所訂的準則。 申請人若未能符合要求,處長可把有關申請轉交委員會審議。 處長有權訂定許可證條件。 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或由處長指定的較短期限。 許可證期滿後須續期。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 該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 ,向處長申請續期。 「保安工作」及「保安裝置」之定義.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動─ (a) 護衞財產; (b)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 (c)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

  3.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目 錄. 保安人員許可證 ─ 四種類別的保安工作. 怎樣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條件. 關乎許可證的費用. 申請表格. 新申請. 續期申請. 體格檢驗報告. 申請補發許可證 / 更改許可證個人資料. 僱用 / 終止僱用保安人員. - 僱主: 僱用 終止. - 保安人員: 僱用 終止. 暫時豁免通知書. 申請人應把填妥的申請表以郵遞方式、親身交回或經由僱主遞交警務處牌照課。 請參閱 「怎樣申請」 了解有關詳情。 申請更改條件. 申請人可親臨、郵寄或透過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向委員會遞交填妥的申請表。 請參閱 「怎樣申請」 了解有關詳情。 已被撤銷/暫時吊銷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4. 1. 誰人須要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所有提供有酬保安服務的人均須持有有效的保安人員許可證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任何沒有有效保安人員許可證的人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即屬違法。 2. 如何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牌照課遞交申請表。 有關表格可在警務處牌照課、委員會和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 你亦可從委員會的網頁下載申請表-. 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spp.html. 已填妥的申請表須以郵遞方式、親身交回或經由僱主遞交警務處牌照課。 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續期須繳付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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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學員持本証書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保安証並可直接入職保安公司。 課程訓練時數為16小時,分兩天進行,教授內容包括: (1) 行業簡介及入職條件; (2) 保安及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工作記錄; (3) 儀容、操守、制服、配備及看守地的基本認識; (4) 巡邏及甄別訪客程序; (5) 法律責任及有關法例的認識; (6) 防火及處理緊急事故的技術訓練和個案研究;及 (7) 工作上職業健康及安全。 另加一小時考試。 註: (1) 參與本課程學員必須準時出席課程(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或課程中途離開15分鐘,該節課堂作缺席論,將不獲發証書)。

  7. 衛安香港提供保安培訓課程完成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可獲頒QAS保安證書保安培訓課程為 期兩日,歡迎首次報讀或想續牌人士報名和查詢。

  8.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條例”) 授權保安及護衞服務業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簽發保安公司牌照。 而警務處處長 (“處長”) 則獲授權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許可證”)。 僱主及僱員均須遵守條例內容,任何人如違反條例規定,即屬犯罪。 僱主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 (條例亦適用於業主立案法團) 除已經獲發保安公司牌照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1 (1)條) 任何人均不得授權或要求並未持有有效許可證的人為他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如住所佔用人僱用保安人員於該住所擔任保安工作者則不在此限。 (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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