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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此情況下,持牌人應如實告知買方(或租客),並按 執業通告第10(d) 段的指引行事:即持牌人應建議買方 (或租客)就有關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限制尋求法律 意見。 2015 年12 月1 日
監管局就買賣或租賃泊車位 發出新執業通告. ( 2015 年12 月1日)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就買賣或租賃泊車位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5-05(CR)),並於今日舉行的業界季度聯絡會議中,向商會代表講解該通告的要點及相關的「問與答」,提醒他們該通告已於今日生效。 因應香港的泊車位交易日益增多,而有時候某些泊車位的使用是有所限制的,故監管局發出相關指引,讓業界在處理泊車位買賣或租賃時有所依循。 新執業通告列明,地產代理在僅處理泊車位的買賣或租賃時,應確定有關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上的限制,即該泊車位是否只可用作停泊屬於大廈的住戶或佔用人的車輛。 他們也應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及/或賣方/業主作出書面查詢,以確定是否有該使用限制及通知買方/租客。
公眾關注有關保障基層租客的利益,政府推出《業主與租客(綜合)條 例》(《條例》)第IVA部下對分間單位(俗 稱「劏房」)的新租務管制制度,並已於2022 年1月22日起生效。由於地產代理有可能處理受《條例》第IVA部 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即「規管
如持牌人在其處理的「規管租賃」中亦是該「規管租 賃」的業主,他可否要求租客向他支付佣金? 答: 不可以。 根據《條例》,業主如要求租客就有關租賃支付或就有 關租賃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
問 如一名持牌人在其處理《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條例》」)第 IVA部下的分間單位(俗稱「劏房」) 租賃中亦是該租賃的業主,他可否要 求租客向他支付佣金?不可以。業主如要求租客就有關租賃支 付或就有關租賃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
違反交通條例. 一名高級督察目睹一名持牌人向停在紅燈前車上的司機及乘客兜攬生意,遞上住宅樓盤之宣傳單張。 該持牌人先走近一輛停在慢線的車輛,然後又走近另一輛停在快線的車輛。 交通燈轉為綠燈後,司機就將車輛駛離,但該持牌人仍然在車道上徘徊。 因此,為避免撞倒他,一輛正在慢線行駛的車輛要轉到快線。 該高級督察請該持牌人返回行人路上,並告知他,他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評註及提示: 在該個案中,該持牌人在行車道上兜攬生意之行為無疑會危害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該持牌人沒有避免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因而未有遵從《操守守則》第3.1.1段。
一份正式買賣合約慣常載有下列條款或處理下列問題︰. 1. 這些資料會於正式買賣合約內詳細列明。. 2. 賣方同意出售及買方同意購買在第3段指明的物業。. 3. 物業之詳細資料將會載於正式買賣合約。. 在土地註冊處的查冊會找到物業的詳細資料,包括其佔土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