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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方法有很多. 1. 以周遭建商新建案回推取得成本之估算。 2. 以週遭平均土地公告現值*1.4回推徵收單價。 3. 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地籍資料之現有條件之估算。 4. 以法院拍賣之周遭土地之拍定價格或公告價格之估算。 ..................還有... ================================ 估價簡單...但整合為難.. 一般整合來講最好是能夠收足全數 持分 所有權人之授權書. 比較好買賣...也賣得了好價錢!!! 依我目前在台中正在整合的CASE舉例來說..共3X個持分人. 持分人中最南到高雄 最北到基隆 最偏遠的在花蓮. 也是逐一收齊授權書 當然有很多原因短時間內一定無法完成. 重點在自己任何準備都要充足. 另於96年整合案一例共花了一年多之久.

  2. 2011年10月17日 · 一般在不動產買賣上來說,假設一筆交易在交屋二個星期後發現所交易的房子出現有漏水的情形,這並不一定是出賣人知悉或隱瞞不告知這種「故意」的情況所衍生的責任,而都已交了屋的房子,在買受人的使用下,原出賣人也不見得存有什麼「過失」的情形,但除非有如後述特約免除的情況,買受人卻依然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依法負瑕疵擔保責任,立法訂定此為無過失的設計上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對等性 (日學說上以維持有償契約之交易安全說為通說)所設計,也就是財產權與對價的價金間的均衡而言,所以買受人僅需證明是什麼樣的「瑕疵」存在。 這樣的瑕疵影響了交易當時所形成的效用或價值的減損或滅失,而提出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的主張,並不需要去證明出賣人到底是「故意」或是「過失」,這在舉證的責任上產生了很大的不同。

  3. =550萬元.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之計算: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註: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請參閱第三項) 三、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之價值之方法:

  4. 本案借名人將借名於被告名下之建物依法院判決辦理登記返還至借名人名下其性質屬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不爭執其爭執點在於原處分機關僅被告因法院判決將系爭房屋辦理移轉返還予借名人即認定須報繳契稅並未深究其訴請返還之法律上原因為終止借名關係 ...

  5.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附件非農地重劃區預計抵價地面積A1)=非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農地重劃區預計抵價地面積A2)=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三、 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A )= A1+A2. 四、 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五、 位於非農地重劃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 V×【A1÷A】×【位於非農地重劃區內之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非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6. 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該地上物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公司應依法填報土地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 ...

  7. 核心圈內 能量無限. 「御璽」位居中和發展源頭,八達四通的優勢地段價值,加上最深刻的生活況味與便利繁榮的商圈環繞,孕育了這座城市發展的無限能量。. 身為區域內首座都市更新個案,鋒霖建設在規劃上,不論是地方歷史人文的閱讀,或是尋幽探訪每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