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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整體而言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僅對民選公職人員能否兼任之相關事宜做一初步規範惟對於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能否兼職兼職許可程序暨許可機關為何似屬重要之立法闕漏法律漏洞尤其是直轄市長長兼職之許可機關為何如何解決在實務界刻正存有爭議對此問題筆者以為除應適用拉丁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法理外另有如下之見解: 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之停(解)職、兼職之規範係屬二事,一為其公法上職務關係暫停或終止之確認,一為其公法上職務關係之變更或添加,事務性質仍有不同,尚不能僅因其皆與首長身分事項有關,而逕予類推適用,如誤將兼職事宜與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有關停(解)職之規定混為一談。

  2. 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3. 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有,則兩種年資都有;如無,這一年到了將來就只能計算『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的差別. 簡單來說,後者是用來計算退休金用的,讓我們假設在舊制下,一位正式教師服務滿25年可以退休,目前有A與B兩位老師,其中: A老師第一年就考上正式教師,在公立學校服務25年。 B老師第一年代理兵缺,第二年考上正式教師,之後服務24年。

  4. 行政法教室: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準則性法規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筆者記得任職國家文官期間,「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實務見解係定位為中央法規命令)的草擬者,曾告訴我:. 該準則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5. 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930115修正第4條) 一.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 (§28之1)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二.留職停薪人員定義:.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

  6.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壹.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二.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

  7.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地方制度法教室停職與解職案件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曾處理台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與第五十七條規定等相關疑義時做過如下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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