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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29日 · 前屯門區區議員盧俊宇2020年在網上發帖訛稱在參與721紀念活動時遭警方反鎖帶返警署事實上他當時正於酒樓用膳警方調查後控告他企圖誤導警員罪盧一直堅稱真有其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提出覆核刑期。 上訴庭今(29日)作聆訊,上訴庭今(29日)作聆訊,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同意原審刑罰明顯過輕,正確量刑隨時可達監禁3個月,但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律政司申請,裁後駁回律政司的申請,維持原判,稍後才頒下書面理由。 盧聞判後雙手合十激動落淚。 被告盧俊宇(39歲),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

  2. 2022年2月24日 · 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涉嫌在前年11月向警方訛稱曾在元朗警署外遭警察截查事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盧否認控罪案件今天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案情指出盧聲稱當晚曾到元朗警署外惟根據他的交通紀錄及相關閉路電視盧於傍晚已經乘車離開元朗。 辯方爭議即使盧說謊,但他亦無具體地虛構內容,沒有延伸至對任何一名警員的投訴或指控,不可能妨礙公正。 案件明日 (25日)裁決。 39歲被告盧俊宇,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湖翠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鋪外提供虛假資料,即他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

  3. 2023年4月27日 · 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於2020年11月在Facebook發文訛稱在元朗警署外遭不當截查指摘黑警濫捕」。 執法部門就此調查時他繼續虛假陳述,因而被控1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盧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判刑,並向高院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上訴庭經上月底開庭後,指雖然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屬原則性犯錯,認為案件可判處長達3個月的監禁,但考慮所有情況後決定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庭今(27日)頒發判詞解釋裁決理由。 現年40歲的答辯人盧俊宇,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湖翠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鋪外提供虛假資料,即他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 盧現時已完成社服令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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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4月27日 · 盧俊宇案發時 39 時任民主黨區議員被控於 2020 年 11 月 23 在新界屯門湖翠路 2 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 39 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於 2022 年 3 月判刑時,向盧指「厭惡你嘅偽善同埋唔誠實」,但「並非無藥可救」,故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表達法庭「對你行為嘅不齒」。 判詞批評盧俊宇一而再、再而三地繼續、或嘗試繼續其連篇的謊話,他在發放虛假帖文前,已草擬虛構文章,發帖兩天後,受查時企圖誤導警方,刪除帖文時又含糊其詞,以與助手溝通及理解「出現落差」為由,淡化事件。

  6.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2020年11月在社交媒體發帖稱於7.21的16週月當日被警方截停及帶回警署警長其後到其辦事處調查盧被指謊稱曾到元朗警署外聲援2名遭截查的市民期間自己亦遭截查經審訊後盧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服令。 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出覆核,今(29日)進行聆訊。 3名上訴庭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宣判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判刑明顯過輕,適合的刑罰隨時高達監禁3個月,但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和一切因素後,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決理由。 盧俊宇聞判後,一邊飲泣一邊離開法庭。 覆核申請人為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和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

  7. 2022年3月18日 · 39歲被告盧俊宇被控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指他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 法庭記者:陳曉欣

  8. 2023年4月27日 ·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前年11月在社交媒體發帖稱於7.21的16週月當日被警方截停及帶回警署警長其後到其辦事處調查盧繼續謊稱曾到元朗警署外聲援2名遭截查的市民期間自己亦遭截查經審訊後盧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服令。 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申請覆核遭拒,維持原判。 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選項上犯錯,刑罰隨時可高達3個月監禁,但考慮盧已完成所有社服令時數、現時有穩定工作以及覆核聆訊距離案發日子有2年等因素,重新判刑並不符合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拒絕覆核申請。 律政司:原審裁判官量刑過度依賴盧「非無可藥救」和帖文短時間. 覆核申請人為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和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